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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祁刑初字第46号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5-8-14)



    (2015)祁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树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的哥哥王某乙等人在祁县东六支小马河捞饭店吃饭,王某乙与邻桌的吕某丙因敬酒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拽,正进入饭店的吕某丙之子吕某甲遂朝王某乙面部打了一拳,致王某乙鼻部出血,后二人纠缠至饭店院内,正欲上班的被告人王某甲见王某乙满脸是血,便质问是何人所为,后被告人王某甲对吕某丙进行撕拽,并用脚踹其腹部等处,致吕某丙小肠系膜破裂被送医院救治。经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吕某丙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并辩称其构成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的哥哥王某乙等人在祁县东六支小马河捞饭店吃饭,王某乙与邻桌的吕某丙因敬酒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拽,正进入饭店的吕某丙之子吕某甲遂朝王某乙面部打了一拳,致王某乙鼻部出血,后二人纠缠至饭店院内,正欲上班的被告人王某甲到现场后,得知王某乙被打,遂对吕某丙进行撕拽,并用脚踹其腹部等处,致吕某丙小肠系膜破裂被送医院救治。经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吕某丙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8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吕某丙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0日中午其在饭店吃饭时因喝酒与王某乙发生口角,互相撕拽了几下,后被人拉开,过了一会其儿子吕某甲来了,一进门王某乙就拍了一下吕某甲,其即让吕某甲打王某乙,吕某甲朝王某乙鼻子上打了一拳,王某乙的鼻子流了血,王某乙就与其父子二人厮打起来,周围的人就赶紧拉开了。其看见王某乙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王某乙的二弟王某甲和三弟王宝林就来了,王宝林就拽住其,王某甲踢了其肚子一脚,又要过去打其儿子,其儿子跑了,他们两个又打其,后来其就记不清了。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20日中午,其和其大哥王某乙等人在小马河捞饭店吃饭,其吃完后先回了家,后其和李广智开车准备去太谷干活,其接到王某乙的电话,但没有听清说什么,其和李广智就去了饭店,其过去后看见王某乙脸上有很多血,其就问是谁打其老大了,有人说是吕某丙打的,其就扑到吕某丙跟前跳起来蹬吕某丙,也不清楚是否蹬上了,就让人拽开了,吕某丙又过来撕拽其,就互相撕打起来,其拽住吕某丙用脚蹬他的腹部,后来就被人拉开了。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0日中午1点左右,其与许拉变等人在小马河捞面馆吃饭,吕某丙和吕某乙等人在另一桌吃饭,过了一会吕某丙过来和其喝酒,因言语不合发生撕拽,其拨开吕某丙到了饭店门口,正好吕某丙的儿子吕某甲进来,其拍了一下吕某甲,吕某丙就让吕某甲打其,吕某甲朝其脸上打了一拳,其脸上受伤,就和吕某丙父子厮打起来,后被人们拉开了。后到了饭店院子里,其二弟王某甲就来了,王某甲就过去和吕某丙的儿子打,他儿子就跑了,王某甲就对吕某丙撕拽,两人互相拳打脚踢,其看见王某甲蹬了吕某丙肚子好几下,后来被人拉开了。
    4、证人吕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0日中午2点左右,其到小马饭店找其父亲吕某丙,一进门王某乙就推了一下其,其父亲吕某丙就让其打王某乙,其朝王某乙鼻子上打了一拳,王某乙就流了鼻血,王某乙就和其父子厮打起来,但被旁边的人拉开了。都到了饭店外面,王某乙就打电话叫人,其就回家拿了一把刀又到了小马饭店,看到王某乙家兄弟三人都在,其父亲已经被打了一顿蹲在地上,其要去打他兄弟三人,但刀被人夺了,他们三人就打了其,吕某丙过来帮其,王某甲就蹬了吕某丙的肚子,周围的人就拉开了。
    5、证人吕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0日12点半左右,其与吕某丙等人在小马饭店吃饭,王某乙和其弟弟王某甲等人也在饭店吃饭,王某甲吃完饭先离开了,吕某丙到王某乙的桌子上去喝酒,两人因为一句话吵了起来,其给拉开了,这时吕某丙的儿子吕某甲进了饭店,王某乙就走到饭店门口打了吕某甲一拳,吕某丙站起来要往过走,其就把吕某丙按的坐到了凳子上,吕某甲就用拳头打了王某乙鼻子一拳,人们就把吕某甲和王某乙拉出了饭店,吕某丙父子和王某乙就往一起扑,人们赶紧往开拉,这时王某甲和王宝林就来了,王某甲跑到吕某丙跟前蹬了吕某丙肚子上两脚,吕某丙被蹬倒在地,王某乙、王宝林也准备打吕某丙,但都被人们拉开了。晚上7点多吕某丙的妻子给其打电话说吕某丙休克送进医院了,其就去了医院。
    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0日中午,吕某丙、王某乙等人先后到了其开的小马河捞饭店吃饭,不知何故吕某丙和王某乙吵了起来,这时吕某丙的儿子吕某甲进了饭店,王某乙就过去用手拍了吕某甲胸口两下,两人就打了起来,王某乙的鼻子被打的流了血,其和吕某乙就给拉开了,过了一会,王某乙的二弟和三弟就来了,王某乙三兄弟和吕某丙撕打在一起,吕某丙被打倒在地,人们就赶紧拉开了。
    7、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8、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建议书、住院病案,证实吕某丙系腹部闭合性损伤、小肠系膜破裂出血。
    9、山西省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某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吕某丙系腹部闭合性损伤,小肠系膜破裂出血,行手术治疗,已构成重伤二级。
    10、祁县人民医院王某乙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
    11、谅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吕某丙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王某甲赔偿了吕某丙损失38000元,吕某丙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12、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2日上午,王某甲与王某乙、王宝林主动去到该队,经审讯,王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3、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被告人虽系自动投案,但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适于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文武
    代理审判员  李永玲
    人民陪审员  郭肖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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