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410号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4-29)
(2015)朔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尹某,无业,
被告张某甲,无业。
原告尹某诉被告张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玉晶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诉称,原告尹某与被告张某甲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并同居。××××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乙。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发现被告张某甲吸食毒品,并强制戒毒2年。出来后还不知悔改,经常打原告,变卖家产继续吸食,而且变本加厉,使原被告无法继续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令孩子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因原告本人无工作,没有抚养能力,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3年7月份被赶出至今未回,在外地流浪。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解除婚约关系,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7年时间,为了年幼的儿子日后健康成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原告执意解除同居关系,那么儿子由原告抚养监护。被告不幸吸食毒品,短时间无法戒掉,自己连日常生活都难以保障,自己都无法照顾自己,加上被告父母年迈,都70多岁。根本无能力照看孙子。原告虽无正式工作,但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加上孩子一直由原告照顾、抚养大,故孩子判给原告抚养对其日后成长有利,望法院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举行婚礼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非婚生子张某乙。孩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即开始吸毒,并于2010年7月至2013年4月被强制戒毒。2013年7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之前,非婚生子跟随原告生活。原告离家后,非婚生子跟随被告母亲生活。被告张某甲现仍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非婚生子张某乙户籍证明、滋润乡石都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案为证,可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与被告张某甲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原告诉请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但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甲吸食毒品多年,现在仍未完全戒除,不具备正常抚养孩子的条件,不能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学习教育;原告作为孩子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尽到抚养义务,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张某甲应努力戒除毒瘾,正常工作,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状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子张耀华由原告尹某抚养,被告张某甲按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从2015年5月起至张耀华成年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玉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青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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