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城民初字第667号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6-18)



    (2015)城民初字第667号
    原告袁某某,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
    被告孟某某,女,1957年12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雪妮,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系被告孟某某的妹妹。
    委托代理人赵亮,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以想进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田海根
    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
    人民陪审员  黄安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晋朝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