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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城民初字第695号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6-27)



    (2015)城民初字第695号
    原告常某某,女,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田海根
    人民陪审员  韩 义
    人民陪审员  黄安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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