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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辰民初字第3830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8-27)



    (2015)辰民初字第3830号
    原告郝××。
    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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