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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寒刑初字第254号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5-2-12)



    (2014)寒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该自2006年12月至2010年3月在潍坊市寒亭区农机局办公室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2月在潍坊市寒亭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工作,2013年2月17日至2014年7月任潍坊市寒亭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推广站站长。该于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裕,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寒检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连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孙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案发前系寒亭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负责人,根据中央、省、市各级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及潍坊市《农机购置补贴责任制制度》的规定,实行“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被告人魏某身为农机补贴购置工作具体负责人,明知农机补贴的文件要求,在办理过程中要对农机供货全过程进行监督,做到一个步骤不少,一个环节不缺,一个程序不减,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等规定的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不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办理,从未到农机经销商供货地点进行全程供货监督,并且委托农机经销商办理供货过程三方确认手续,使监督过程流于形式,直接导致对农机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放任农机经销商利用供货过程无人监管的漏洞,采取冒名顶替、虚假购机的手段,虚构供货过程三方确认手续,套取农机补贴资金,并将补贴农机具经农机贩子贩卖到周边县市等地区,造成变相倒卖农机补贴指标的严重后果,极大的侵害了本地农户享受政策补贴的利益,扰乱了补贴资金管理秩序,导致2012年农机补贴被非法套取达83.4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损失83.4万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对被告人魏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可选择性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自行辩护意见:1、2012年我只是寒亭区农机局普通工作人员,且当时农机推广站只有我一人,我无法独自处理、决定农机补贴和推广站的工作,2013年2月我任农机局推广站站长以后才逐步接触到农机补贴文件;2、2012年我从事的工作包括补贴系统操作和用户的报名,以及协助生产企业到区财政局进行结算,现场监督等环节不属于我的工作范围。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魏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山东省、潍坊市及寒亭区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对于“供货全程监督”的环节并无明确规定,不应作为认定魏某是否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据。构成玩忽职守罪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本案中能否认定被告人魏某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主要根据魏某作为寒亭区农机局工作人员,其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规章制度。综观省、市、区三级关于农机补的规定,虽多次强调“供货监督”、“一个环节也不能少”,但始终没有明确该如何供货监督,仅进行了笼统规定,并没有关于具体实施的细节规定。其中《2012年潍坊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内容略)几乎就是《实施方案》对补贴操作过程监督的全部内容,根本不包括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所谓应实施而未实施的工作环节,均无明确规定。2、即使依据现有规定,寒亭区农机局办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中的监督工作并非一定由农机推广站负责。第一,《2012年寒亭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对于整个农机补贴工作程序作出了框架规定,包括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报名、确定补贴对象、监督供货、补贴机具抽查、资金结算、信息报送和工作汇总等几个方面。实施方案规定第一个环节是组织农机户进行报名,明确由各开发区农机站、各街道农机站、区农机推广站负责,待农机局确定名单;第二个环节确定补贴对象审核明确由农机监理站负责;第三个环节即监督供货环节中,仅规定区农机局对供货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却未明确由农机局的哪个部门进行具体负责监督工作,尤其在“全程监督”时明确要求“并在补贴机具上喷涂补贴标识及编号,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同时办理挂牌、落户手续”,而前述工作则属于农机监理站的职责范围,因此该部分工作由农机推广站还是农机监理站负责,从制度上没有详细的划分,至少说明农机局现存在一个以上的部门参与农机补贴工作,但未有明确规定该部分职能就一定由农机推广站即魏某具体负责。第二,农机推广站当时仅有魏某一名工作人员,客观上无法实施“全面监督”工作,从侧面也印证了该部分工作不能由农机推广站具体负责。从本案农机推广站的实际情况看,该站仅有魏某一名工作人员,受人力财力物力制约(参见《寒亭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调研报告》),须知购机户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经销商,这次补贴工作涉及的经销商就有数十家之多,农机具数量更是以数百计。魏某一人要对本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进行登记备案、形式审查以及上呈下达等案头管理和监督,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所谓现场的“全程监督”。而农机监理站有近十名工作人员,如果必须进行供货现场监督的话,也应由有条件的部门具体实施。第三,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由于农机推广站工作人员较少,没有落实全程监督这一环节,后经农机局分管领导反映后,又专门调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参与,来填补这部分工作的空白,进一步印证自始至终无论从规章制度还是具体实施,从未要求农机推广站即魏某对供货进行现场监督。因此,要求魏某承担其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责任实属不当。第四,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魏某作为农机推广站的站长,实际负责农机补贴报名、材料审核等书面内勤工作,根本不负责现场勘验等外勤,农机监理站出具的《确认书》证实,农机监理站出具书面的通知,告知魏某购机户“已在我处办理有关农机车辆的相关手续”,方可办理购机补贴事宜,即魏某只是接到农机监理站的确认后才能进行下一个流程,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到农机监理站办理农机挂牌、落户手续时,便是一机多人,弄虚作假,充分说明是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导致最终结果的发生,上述证据证实真正负责供货监督的部门是农机监理站,而不是魏某,单凭几份证人证言而忽视大量客观证据,只要魏某参与农机补贴工作就简单粗暴的认定是他的责任,事实不清,于法无据,不应认定。综上,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魏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魏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判决魏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魏某在潍坊市寒亭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工作,自2013年2月17日任潍坊市寒亭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推广站站长。2012年,按照时任潍坊市寒亭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王某的安排,被告人魏某具体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
    为促进全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改善农民生产条件,扩大农村需求,拉动农机工业发展,2012年山东省制订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并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
    2012年4月9日,潍坊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与潍坊市财政局印发了《2012年潍坊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同年4月10日潍坊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王志明在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上讲话,要求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过程中,县级农机部门对供货过程施行全程监督,并在补贴机具上喷涂补贴标识及编号,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同时办理挂牌、落户手续;购机农户、经销商、县农机局三方在“供货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经销商负责做好补贴机具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县农机局及时在网上进行供货确认,并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工作;各级农机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代买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并要求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系统、健全、可操作性强的补贴工作制度,实现补贴工作的规范有序操作;严格落实监督供货制度,切实履行供货监督责任,把补贴机具落实到真正需要的农民手中,严禁委托经销商办理补贴手续;市局和各县市区都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定本级的监管督查方案,切实发挥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对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查倒卖补贴指标、虚假报名、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2012年,潍坊市寒亭区财政局分三批拨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995万元。
    2012年4月10日,潍坊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王志明与潍坊市寒亭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王某签订了“潍坊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王某承诺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对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做好农户报名、网上公示、监督供货、编号喷涂、挂牌落户、网上供货确认、资金结算等工作。
    2012年7、8月份,农机经销商潍坊恒达农机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徐某甲(法人兼销售)、吴某(销售)为增加营利,在销售农机过程中,将在2011年冬与2012年春已贩卖到外地的33台农机(以补贴后的价格贩卖),指使其15名亲友(赵某、崔夕森、刘某丙等)冒名顶替申请2012年农机补贴,将潍坊市寒亭区的农机补贴指标贩卖至外地,农机贩子再以高于补贴后的价格低于补贴前的价格卖给农户,国家将农机补贴款拨付到农机生产企业后,农机经销商用该补贴冲抵货款,该行为导致农机经销商非法套取2012年国家农机补贴资金人民币797400元。
    被告人魏某明知农机购置补贴文件要求在办理过程中要对农机供货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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