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6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5-1-15)
(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6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庆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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