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13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5-4-7)
(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1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中俭,景德镇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顺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沁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