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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13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5-4-7)



    (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1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中俭,景德镇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顺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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