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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袁刑初字第50号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5-1-23)



    (2015)袁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平,男。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刑诉(201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平犯放火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某平与其妻子郭某近两年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郭某多次跑回娘家,被告人甘某平接其回家时,多次遭到郭某的父亲及两个哥哥郭甲、郭乙的阻扰,双方还曾发生过肢体冲突。为此,被告人甘某平对郭某的家人怀恨在心,并扬言要报复。
    2014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甘某平在家中从摩托车油箱中抽出约三分之一矿泉水瓶的汽油装入矿泉水瓶中,然后骑摩托车到郭甲家(当时只有郭甲的父亲郭丙在家),将汽油倒在木门上后用打火机点燃,尔后骑摩托车返回家中。由于发现及时,郭丙迅速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将大门烧毁。
    2014年9月17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甘某平再次在家中用空的四特酒瓶从摩托车油箱里抽出约三分之一瓶的汽油装入酒瓶中,骑摩托车来到郭乙家。被告人甘某平将摩托车停在附近的路上,然后拿着装了汽油的酒瓶徒步来到郭乙的家门口,将汽油倒在门上用打火机点燃。郭乙的妻子彭某见火起,赶紧叫郭乙起来灭火,并拉亮了大厅的灯及路灯。彭某推开大门后看到被告人甘某平的背影及侧面,叫郭乙赶紧去追,郭乙与邻居徐某遂骑摩托车一路追过去,发现被追的摩托车进入被告人甘某平的家里,两人遂报警,尔后被告人甘某平被抓获。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甘某平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甘某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某平与其妻子郭某近两年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郭某多次跑回娘家,被告人甘某平接其妻子回家时,多次遭到郭某的父亲及两个哥哥郭甲、郭乙的阻扰,双方还曾发生过肢体冲突。为此,被告人甘某平对郭某的家人怀恨在心,并扬言要报复。
    2014年9月4日1时许,被告人甘某平从摩托车油箱中抽出约三分之一矿泉水瓶的汽油装入矿泉水瓶中,然后骑摩托车来到郭甲家(当时只有郭甲的父亲郭丙在家),将矿泉水瓶中的汽油倒在木门上,用打火机点燃,然后骑摩托车返回家中。郭丙及时发现并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将大门烧毁。
    2014年9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甘某平再次从摩托车油箱里抽出约三分之一矿泉水瓶的汽油装入空的四特酒瓶中,骑摩托车来到郭乙家。被告人甘某平将摩托车停在附近的路上,然后拿着装了汽油的酒瓶走到郭乙的家门口,将汽油倒在门上,用打火机点燃。郭乙的妻子彭某见着火,叫郭乙起床灭火。彭某推开大门后看到被告人甘某平的背影及侧面,叫郭乙赶紧去追,郭乙与邻居徐某于是骑摩托车去追,最后发现被追的摩托车进了被告人甘某平的家里,两人遂报警,尔后被告人甘某平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甘某平的供述;2、被害人彭某、郭乙、郭丙的陈述;3、证人徐某、郭丁、郭甲、胡某、巫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甘某平对现场进行指认的照片;6、袁州分局西村派出所出具的处警经过说明;7、被告人甘某平的常住人口信息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平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某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
    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杨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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