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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安民初字第00102号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3-16)



    (2015)安民初字第00102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吴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文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2月相识,2006年2月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3日生一子刘某辉。因性格不合,被告不关心原告、不尊重老人,二人多次打架,被告还喜欢赌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辉由原告自费抚养;3、位于萍乡经济开发区上湾居委会建设东路2栋XX室房屋由儿子刘某辉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二人都爱打麻将,原来被告和原告一起在理发店上班,后因与原告发生矛盾,就没去上班了。婆媳之间确有过争吵。但为了儿子,被告不同意离婚。若原告一定要离婚,要求补偿20万元现金及儿子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2003年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28日生育一子,2010年11月16日因车祸身亡,2011年12月13日生育一子刘某辉。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原告是理发师,被告是洗头工。婚后因原告与女顾客的交往问题二人产生矛盾。2011年二人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位于萍乡经济开发区上湾居委会建设东路金源小区1栋X单元房屋一套,2012年与他人合伙经营发展造型理发店一个,2013年贷款购买了长安逸动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审判笔录中原、被告的陈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靠。二人均从事同一行业,夫唱妇随,有利于事业的发展。而且原、被告在2010年共同经历了一次丧子之痛,更应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在以后的生活中共同为婚生子刘某辉营造一个完整、和睦、稳定的家庭,保障其享受与同龄人一样的幸福生活,以促其正常、健康成长。“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在日常生活及行为举止上多注意对方的感受,夫妻关系可望改善。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 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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