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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九民一初字第102号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5-3-23)



    (2015)九民一初字第102号
    原告刘某,女。
    被告田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和好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万新成
    代理审判员  卢 金
    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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