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284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4-14)
(2015)龙新刑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驶闽F×××××号轿车沿龙岩市龙岩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龙岩大道商务板块路段时,碰撞经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陈复兵,造成陈复兵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3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郑某及时报“120”,后其打电话叫来黄某冒充肇事驾驶员。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与死者家属在龙岩市新罗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另查明,2015年1月29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人廖某、杨某、黄某、游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林 演 芝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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