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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龙新刑初字第301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4-14)



    (2015)龙新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生态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焕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间,被告人廖某在其经营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阁的“白沙河鱼馆”以价格人民币180元向一男子(姓名不祥)非法收购两只已宰杀去毛并掏光内脏的鸟类死体,存放在该饭店冰箱。2014年10月22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对该饭店进行专项检查过程中查获该两只鸟类冻体。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前两只鸟类冻体均是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66800元。现该两只白鹇冻体暂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保管。
    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廖某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廖某的身份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张某、温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白鹇死体两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廖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白鹇冻体两只,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   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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