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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鲤刑初字第117号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5-1-30)



    (2015)鲤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培元支行申办了信用卡。2009年6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持上述信用卡多次到晋江市科兴通信行透支消费后未按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还款。2009年10月29日开始,经发卡行多次电话、信函、上门催收后,被告人黄某甲仍未按最低限度归还欠款。至2012年4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所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399元,仍未归还。
    2013年12月30日15时许,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发现前来咨询业务的被告人黄某甲系网上在逃人员,随即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2014年1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代其归还透支本金及部分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7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还款凭证、报案申请书、账户信息查询表、个人客户信用报告、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个人客户查询报告、个人信用报告、企业资讯查询、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对账单、催收说明及认定、贷记卡催收电话催收记录材料、还款催告函、催收信件挂号回执、信函投递回执、上门催收的说明及照片、电话催收记录单、证人李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已归还全部欠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系初犯,已归还全部欠款,预缴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缪 玢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进龙
    速 录 员 陈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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