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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武民初字第770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5-5-5)



    (2015)武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耀道,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住武夷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5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 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方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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