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文刑初字第141号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5-3-26)



    (2014)文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福州漳州促进会副会长,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德明,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支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龙海市,暂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侃,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被告人陈某丙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刑他字第12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芬、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德明、陈支河、被告人陈某丙及其辩护人陈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行贿罪。2008年间,被告人曾某某因王某甲工作调动问题,找到时任中共龙海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罗某(另案处理)要求关照,后在罗某帮助下,2008年10月王某甲从安溪县公安局调至龙海市公安局工作。事后,曾某某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间两次送款20万元、10万元共计30万元给罗某表示感谢。曾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送给罗某10万元的事实,被立案后又如实供述其向罗某行贿20万元的事实;2、介绍贿赂罪、行贿罪。2010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丙为使龙海市某镇原党委副书记苏某某在换届时提拔为龙海市水利局局长,委托曾某某在苏某某与罗某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出资50万元给曾某某作为运作提拔费用。通过罗某帮助,苏某某于2011年4月19日被提名为龙海市某某镇人大主席候选人。事后,曾某某将50万元转交给罗某。曾某某、陈某丙均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上述犯罪事实。并当庭提供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记录、归案过程说明等书证;证人罗某、王某甲、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送款30万元,又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50万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送款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10万元、介绍贿赂50万元,被告人陈某丙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50万元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立案后又如实供述其行贿20万元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在检察院工作人员找到其调查时,其已准备投案,只是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投案,因此其是自愿配合检察院调查,应当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指控曾某某犯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无异议;2、曾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已经认定属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因介绍贿赂罪的量刑只有一个档次,减轻处罚后的下一档就是免除处罚,因此对曾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应当免除处罚;3、检察机关对曾某某犯行贿罪没有办理立案手续,因此曾某某交代其向罗某行贿20万元也应当认定为是被追诉前主动交代;4、检察院工作人员是以口头及证人身份通知曾某某到案,当时曾某某也表达了其主动投案的意愿并自愿配合接受调查,因此曾某某的行为符合主动投案的情形,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曾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免除处罚、犯行贿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丙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并不知道被告人曾某某将50万元送给罗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陈某丙的行为不存在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陈某丙通过曾某某向罗某行贿的目的是使苏某某提拔为龙海市水利局局长,对此罗某明确表示无法实现,陈某丙得知此事后,未再通过曾某某提出其他请托事项,苏某某虽于2011年4月被提名为龙海市某某镇人大主席,但此事是否与陈某丙送款有关及是否得到罗某的帮助均缺乏证据证明。因此,陈某丙的犯罪数额虽为50万元,但并未有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2、陈某丙在被追诉前主动向办案部门交待行贿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丙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行贿
    2008年间,被告人曾某某因朋友王某乙之女王某甲的工作调动问题,找时任中共龙海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罗某(另案处理)予以关照,罗某允诺寻机帮忙。后在罗某帮助下,王某甲违反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的政策规定于2008年10月从安溪县公安局调至龙海市公安局工作。事后,曾某某于2009年在其家中送款20万元给罗某表示感谢,2010年初又以出借款项为名再次送款10万元给罗某。
    认定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08年间,曾某某请其帮忙把王某甲从安溪县公安局调回龙海市公安局,在编委主任会议上其同意并支持王某甲调动,后王某甲于2008年底调回。2009年间,曾某某在他家中因王某甲调动一事送款20万元给其表示感谢。2010年初,曾某某打电话让其代收林某某支付给他的货款10万元,后曾某某一直未向其要回该款项,并说要给其使用。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间,曾某某通过罗某运作其女儿王某甲调动一事,王某甲于2005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考入安溪县公安局,因基层人员要求在所在单位工作满五年才能调动,因此王某甲尚不符合调动条件,但后来还是于2008年底调回,为此其送给曾某某5万元,另外还有请客吃饭总计花费大概10万元。其没有送款给罗某。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其父亲王某乙通过他的朋友“臭脚”(姓曾)帮忙把其从安溪县公安局调回龙海市公安局。其从安溪县公安网看到安溪县公安局有出台文件规定工作需满五年才可调出。
    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罗某邀请其到曾某某家中看红豆杉制品,其看中一尊弥勒佛雕刻,后出价10万元买下,当时罗某向曾某某提出需要用钱,曾某某便交代其将10万元直接拿给罗某。过后一两天,其收到弥勒佛雕刻,便打电话给罗某问何时将10万元给他,罗某说周末会回厦门。等罗某回厦门以后,其将10万元交给罗某。
    5、被告人曾某某供述,2008年,王某乙的女儿王某甲想从安溪县公安局调回龙海市公安局,其对王某乙说与组织部长罗某认识,可以帮忙运作。后来通过罗某帮忙,王某甲于2008年10月调回龙海市公安局。大约在王某甲调回半年后,有一次与罗某吃饭,罗某说他想提拔为正处级干部,问其是否有资金他要跑关系运作,大约过了一周,其凑了20万元,后打电话叫罗某到其家中,将20万元送给罗某。送这20万元也是为了感谢罗某对王某甲调动的帮忙。
    2010年初,其卖了一尊弥勒佛雕刻给罗某的朋友林某某,价格10万元,在林某某要付款时,罗某说需要用钱周转二三天,问能否把10万元借给他,其当场答应并叫林某某直接把10万元拿给罗某。后听罗某说林某某有把10万元给他,但罗某一直未归还。其也把这10万元当做送给罗某,感谢他把王某甲从安溪县公安局调回。
    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以及安溪县公安局安公综(2008)172号《关于民警调动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实《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参照该规定,安溪县公安局于2008年9月10日以文件形式规定所有录用、调入民警在安溪县公安局工作未满五年之前一律不予批准调出。
    7、龙海市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纪要,证实2008年7月29日,罗某参加龙海市委编办会议,会上研究同意王某甲由安溪县公安局调入龙海市公安局。
    8、干部调动介绍信,证实王某甲于2008年10月到龙海市公安局报到工作。
    (二)介绍贿赂、行贿
    2010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丙为使龙海市某镇原党委副书记苏某某在换届时提拔为龙海市水利局局长,委托曾某某在苏某某与时任龙海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罗某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出资50万元给曾某某作为运作提拔费用。通过罗某的帮助和支持,苏某某于2011年4月11日被提名为龙海市某某镇人大主席候选人,并于同年12月27日当选为龙海市某某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其间,曾某某在其家中将50万元转交给罗某。
    认定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10年间,曾某某找其说苏某某想当龙海市水利局局长,有人愿意出50万元来运作此事。当时因水利局长还在位,其对曾某某说要运作此事得找更高层的领导。2011年换届时,在其的支持下,苏某某当上某某镇人大主席。同年4、5月间,曾某某约其到他家中喝茶,并送给其50万元,感谢其在苏某某提拔、调动上的支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年中,陈某丙告诉其他找曾某某帮忙通过罗某运作提拔其当龙海市水利局局长,其表示难度很大。后来陈某丙说罗某答应帮忙推荐其当水利局局长,其告诉陈某丙此事罗某不能拍板,之后陈某丙未再提起该事。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15日,其姐夫陈某丙委托其转账200万元给曾某某。
    4、被告人曾某某供述,2010年间,陈某丙找到其,说他想运作朋友苏某某当龙海市水利局局长,问其是否能找罗某帮忙提拔,并说愿意出资50万元作为报答,为此事其找了罗某。2010年底,陈某丙到其家中买了150万元的红豆杉,后将该笔货款连同之前说的50万元的运作费用共计200万元一起转账存入其建设银行卡。过了一段时间,罗某说水利局长还未到切线年龄,没办法运作苏某某当水利局长,但提出可以让苏某某到某某镇当人大主席。其将此事告诉陈某丙,陈某丙让其直接与苏某某联系,苏某某认为不理想,想当镇长,其又将苏某某的意思转达给罗某,罗某让其带话给苏某某,说某某镇人大主席也是正科级干部,可以先上任等高某原任期到了再调整,后来苏某某也同意罗某的意见,到某某镇当了人大主席,为此其于2011年4、5月间在其角美家中送给罗某50万元。
    5、被告人陈某丙供述,2010年间其找曾某某,让曾某某找罗某帮忙,运作苏某某当龙海市水利局局长。过后,曾某某说此事可以运作,其问曾某某需要多少费用,曾某某说连同其向他购买的红豆杉货款150万元,共计要200万元,其便通过公司出纳将200万元转账给曾某某。其把钱转给曾某某一段时间后,曾某某说原水利局长的任期未到,该岗位还无法调整,后来其让曾某某直接联系苏某某。之后在曾某某的运作下,苏某某被提拔为某某镇人大主席。
    6、中国共产党龙海市委员会龙委干(2011)39号关于陈某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以及龙委干(2011)141号关于某某镇人大主席、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候选人预备名单的批复,中共龙海市某某镇委员会龙港委(2011)22号关于某某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以及龙某某(2011)87号关于某某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证实苏某某于2011年4月11日被提名为龙海市某某镇人大主席候选人;同年5月27日,某某镇第十五届代表大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召开,苏某某当选为某某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同年12月21日,中共龙海市市委同意某某镇党委拟选举苏某某为某某镇人大主席;同年12月27日,某某镇第十六届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苏某某当选为某某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7、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10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证实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中组部联合通知要求2011年换届选举中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
    8、漳州市建设银行提供的曾某某尾号为2XX2账户的交易流水明细,证实2010年12月15日,陈某乙转帐汇款200万元给被告人曾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送给罗某30万元以及介绍贿赂50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丙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出资50万元通过曾某某运作提拔苏某某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还当庭提供以下证据综合证实本案的事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某某、陈某丙身份基本情况。
    2、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罗某系国家工作人员。
    3、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罗某因涉嫌受贿、贪污犯罪被立案侦查。
    4、归案过程说明,证实本案由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15日指定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并附罗某收受曾某某送款80万元的供述材料。同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被告人曾某某到检察院接受询问。调查期间,曾某某供述向罗某行贿10万元以及介绍被告人陈某丙向罗某行贿50万元的事实。2014年5月16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介绍贿赂罪对曾某某立案侦查,并执行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曾某某还供认其向罗某行贿20万元的事实。2014年5月19日、6月5日,曾某某分别被刑事拘留以及执行逮捕。
    另证实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在掌握被告人陈某丙涉嫌行贿的事实后于2014年5月22日、6月19日两次通知陈某丙到案接受询问。调查期间,陈某丙对其通过曾某某向罗某行贿5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7月25日,陈某丙以涉嫌行贿罪被立案侦查。
    以上全部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庭审过程中,本院出示漳州市龙文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丙适用社区矫正。经控辩双方质证,均无异议。
    关于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曾某某自愿配合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曾某某没有主动投案,其到案系由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到其家中将其带回,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检察机关对曾某某犯行贿罪没有办理立案手续,故曾某某交待其向罗某行贿20万元也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辩护意见。经查,办案机关掌握曾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后于2014年5月15日通知曾某某到案接受调查,次日对曾某某以介绍贿赂罪立案侦查,并据此对曾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及刑事拘留,直至2014年6月5日以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对曾某某执行逮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因此曾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即被执行逮捕前交待向罗某行贿20万元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上述辩护意见得当,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陈某丙的行为不存在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丙通过曾某某找罗某初衷是运作提拔苏某某当龙海市水利局局长,因当时局长的任期未到,该目的没有实现,但通过罗某的帮助与支持,苏某某于2011年换届时提拔为某某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正科职级,该事实有证人罗某的证言与被告人曾某某、陈某丙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且符合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行贿数额达到50万元,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送款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50万元,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均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有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陈某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送款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30万元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50万元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50万元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以及对曾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应当免除处罚、对曾某某犯行贿罪适用缓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丙提出其不知道曾某某将50万元送予罗某的辩解意见不影响案件定性,其辩护人提出不能认定陈某丙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及请求对陈某丙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陈某丙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蔡媛媛
    审 判 员  杨宝兴
    人民陪审员  王芳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艺燕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