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1033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4-15)
(2015)同民初字第1033号
原告林某,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章某,女,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林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章某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章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金 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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