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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明刑初字第8号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2015-1-27)



    (2015)明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住福建省明溪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5日经明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林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少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31日,叶某以罗某某的名义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了明溪县沙溪乡沙溪村3林班11大班2(1)小班金银坪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闽明集体采字(2012)424号,编号:00672907,采伐方式:择伐)。尔后叶某委托明溪县沙溪乡沙溪村村民吕某某负责承包采伐林木。吕某某又将该伐区的林木采伐转包给宁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受宁某某雇请至伐区作业时,擅自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伐区林木。经鉴定,该山场林权属罗某某所有,超强度采伐山场面积26亩,被超强度采伐林木折立木材积66.82立方米。
    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明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了被滥伐林木折价款人民币37481.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宁某某、吕某某、叶某、罗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人资质证明、关于明溪县沙溪乡沙溪村金银坪山场被超强度砍伐的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书、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协议书、木材采伐生产承包合同书、案件移送函、明溪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伐区砍伐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森林法规定,超强度砍伐林木,计立木材积66.8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交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涉案的有关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邱 德 全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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