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刑初字第177号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4-11-18)
(2014)罗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2013年8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2014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6月20日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凯,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超、陈艳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邱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与江某某(已起诉)、吴某、施某某、朱某某、曾某(均另案处理)等二十多人聚集在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308座2306房间开会,会上陈某等人组织煽动上述人员于次日上午8时前往美国驻华大使馆喊口号、抛撒上访材料。7日2日上午8时20分许,陈某等二十多人来到美国驻华大使馆门前。江某某等人向使馆抛撒材料、跪地喊口号,随后被现场武警、民警劝阻。9时40分许江某某等人再次冲到使馆门前摇晃伸拉门、跪地喊口号,以起哄闹事的方式制造影响,满足个人诉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期间,被告人陈某在美国驻华大使馆的马路对面拍照、拍摄视频,后通过网络传给林某某(另案处理),再由林某某发布文章到互联网。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篇文章被点击次数达2514次。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被福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辩称,她没有组织他人去使馆闹事,也不认识闹事的人,她只是去美国驻华使馆附近的女人街逛街,经过时看到有人闹事,才驻足围观,并拍下照片。辩护人邱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组织煽动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与江某某、吴某、施某某、朱某某、曾某等二十多人聚集在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308座2306房间,会上被告人陈某等人组织煽动在场人员于次日上午8时前往美国驻华大使馆喊口号、抛撒上访材料。7月2日上午8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等二十多人来到美国驻华大使馆门前,江某某等人向使馆内抛撒材料、跪地喊口号,经现场武警及随后赶来的民警劝阻后,江某某等人于9时40分许再次冲到使馆门前摇晃伸拉门、跪地喊口号,以起哄闹事方式制造影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期间,被告人陈某在使馆的马路对面拍照、拍摄视频,后通过网络QQ传给林某某,再由林某某发布文章到互联网。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篇文章被点击次数达2514次。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被福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大约从2013年3月份开始,吴某先后五次参加陈某组织的上访人在福州“每周一歌”聚会。每次陈某都组织大家一起拉横幅拍照。陈某拍照的目的是想通过网络炒作,给政府部门抹黑施加压力。陈某将照片传给林某某编辑、附上文章后挂上互联网。2013年6月25日之前的几天,陈某在聚会时对大家说到北京聚一下,各走各的线,这些消息很快在上访人中传开了。吴某于6月27日到达北京,经施某某联系后入住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308座2306房间。之后几天大家每天都不约而同集中在这里。6月29日,在北京市治安总队,上访人准备申请示威游行,陈某持相机在现场指挥大家排列拍照,大家将身份证交由吴某办理申请事宜,后因未获批准就散掉了。7月1日中午,陈某在2306房拿出平板电脑播放当天上午一批上访人在美国驻华使馆喊冤及抛撒材料的视频给在场的人看。当晚8点多,陈某、江某某又一起来到2306房间,陈某提出第二天去闯美国驻华使馆。在商讨时只有陈某、江某某、高某某讲话比较活跃。
2、证人朱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3年6月22日晚,一些上访户在高某某家附近的大榕树下商讨上访事情,当时在场的有陈某、吴某、江某某等二十多人,陈某讲最近福州对“每周一歌”抓的很严,并提出6月27日去北京“每月一聚”,在场人都响应其号召。朱某某到北京后,6月29日在北京治安总队门口,看到陈某、吴某等五、六十个上访人,大家递交身份证申请游行,由陈某负责拍照,因申请不成就回去了。7月1日中午,朱某某到吴某在北京住处(2306房),陈某拿出平板电脑播放当天上午一批上访人在美国驻华使馆喊冤及抛撒材料的视频给在场的人看。当天20时许,朱某某再次到2306房想问吴某接下来怎么办,看到陈某、吴某、江某某等人在里面开碰头会,会上陈某、高某某就跟大家讲第二天去美国大使馆喊冤、撒上访材料,大家都积极响应了。7月2日一早,朱某某到了2306房时,陈某等人已先到了。陈某等人看到大家都到齐了,就组织大家出发,之后就一起坐地铁到了美国驻华使馆附近。8时20分,朱某某等二十多个上访人陆续冲到使馆铁门前,向里头抛撒上访材料,有的跪地喊冤。但陈某等人没有跟上来,而是躲在马路对面观看、拍照。福州上访人都一致认可陈某是上访户的精神领袖。陈某是这次上北京美国驻华大使馆的组织者,自参加福州的“每周一歌”认识陈某后,发现吴某、庄某、江某某等人都听她的话,而且每次聚会陈某都组织大家拍照。
3、证人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3年6月29日在北京治安总队申请示威游行时有个戴眼镜的女的组织大家拍照。7月1日中午,那个拍照的女人来到2306房,拿出平板电脑给大家播放当天上午在美国驻华使馆喊冤及抛撒材料的视频给在场的人看。7月2日8时20分,二十多个上访人坐在美国驻华使馆门口,大喊冤枉,然后往空中抛撒事先准备好的上访材料。后来安保人员来了,上访人被劝到马路对面。没过多久,大家看到还有一个女的在抛撒材料,就再次冲过去,又抛了一些上访材料,最后被北京民警强制带离使馆门口。当时有看到一些过路的人停在路边围观,造成车辆滞留,使馆内外地上都是抛撒的上访材料。
4、证人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3年7月2日8时20分许,二十几个上访人陆续走到使馆门口,往里抛撒材料,有的蹲在伸缩门前手抓着栏杆,有的跪地喊冤,两、三分钟后,安保人员和武警把大家带到马路边,并告诉大家不要在这里上访了。约9时40分,大家听到旁边有人叫“进去进去”,接着大家又快步跑到使馆去了,后警察来了,大家就被带走了。7月1日是共产党生日,选在这段时间去上访影响比较大,政府会有压力,所以上访人员在每年这个敏感时间都会想去北京上访。
5、证人涂某某、沈某某(美国驻华使馆东门外站岗值勤武警)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日8点30分左右,有二十多个福建上访人,从美国使馆东门马路对面直接冲到东门外,然后将手里的上访材料全部都扔向馆内,扔完后又集体跪在馆外,用手抓着使馆大门使劲摇晃,而且又哭又闹大声地喊冤。涂某某、沈某某赶紧上前劝阻,可这些上访群众根本不听劝阻,刚把其中一个拉到一边再回头拉另外一个时,刚才拉的那个又回来继续跪地呼喊,后民警也过来劝阻,涂某某、沈某某配合民警一起将这些人劝到路边,这些人都到路边后突然又都冲回美国使馆东门边上,继续摇晃使馆大门跪地上访。当时围观群众特别多。
6、证人侯某、王某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日8点30分左右,侯某、王某某巡逻至美国使馆东门时,发现有多名上访人(后确认系江某某等二十一人)向使馆内抛撒上访材料,还跪在馆外用手抓着使馆大门的铁栏杆不停地摇晃,大声的哭闹喊冤,侯某、王某某还有使馆执勤武警涂某某、沈某某赶紧上前劝阻,可这些上访群众根本不听劝阻,好不容易把这些上访群众拉到一边后,这些人又突然跑回美国使馆东门边上,继续跪地上访。后来将这些人劝到车上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当时围观群众很多,影响很大。
7、现场监控视频,证实2013年7月2日江某某等二十多上访人在美国驻华使馆门口聚众向使馆内抛撒大量材料,起哄闹事,且不听劝阻,连续两次冲到使馆东门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期间,被告人陈某在使馆对面拍照、拍摄视频。
8、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3)524号检验报告,证实网页标题为“我们也要坐牢,福州20冤民今连闯两次美使馆求坐牢”于2013年7月2日发布在凯迪社区,网友点击数2514次。
9、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3)617号和781号检验报告,证实了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的平板电脑里提取到关于2013年7月2日到美国驻华大使馆起哄闹事的视频文件。
10、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
1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在国家信访局及北京治安总队时,陈某用其平板电脑帮福州上访户拍照,拍照后传给了网名叫“三尖道”的林某某。因为林某某有渠道且会写文章,可以将照片传到互联网上,以扩大影响,政府部门就会有压力,对解决上访人的诉求有帮助。林某某引用传给他的照片写的网络文章,可能是有些夸大或失实,但这样更能引起社会舆论,政府部门的压力会更大。7月1日中午,陈某到吴某等人暂住处2306房时,把罗某某、陶某等人上访视频播放给在场的人看。当晚陈某又到2306房后,听到了吴某、江某某在商量第二天去美国大使馆非法上访。7月2日早上陈某跟吴某他们一起去了美国大使馆,吴某、江某某等人冲到美国大使馆门口抛撒诉求材料,跪地喊冤,陈某只是在马路对面拍照、拍摄视频,后用网络QQ传给林某某。
认定全案的还有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基本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8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抓获。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质证异议:被告人陈某与吴某、施某某、朱某某等人并不认识,吴某、施某某、朱某某、曾某等人在北京与福州两地公安机关所做的证言前后不一致,且证人间的证言也相互矛盾,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证实被告人陈某有组织、煽动他人前往美国驻华使馆喊口号、抛撒上访材料的行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施某某等人的行为给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混乱,他们实施的行为时间很短暂,且都是在使馆门外,并未影响到使馆的正常工作事务。网站的照片并不代表就是被告人陈某上传。
本院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指控事实密切关联,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故均予以确认。
就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吴某、曾某、朱某某等证人证言的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吴某、曾某、朱某某等证言是经证人确认的,证人对前后内容不一致的证言已作出合理解释,该证言可以采信。证人吴某、朱某某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于7月1日晚在2306房,有实施组织他人到美国驻华大使馆喊口号、抛撒上访材料的行为,该质证异议不予采信。
就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现场秩序混乱的异议,本院认为,武警涂某某、民警侯某等证言,与现场监控录像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案发时上访人在美国大使馆门前聚众抛撒材料,起哄闹事,且不听劝止,造成公共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故对该质证异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组织他人为制造社会影响,在美国大使馆前采取抛撒材料、喊口号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从被告人陈某安排他人到美国驻华大使馆这样非信访接待部门闹访、拍照,并负责将照片上传有关人员的行为来看,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某起到了组织和协调的作用,对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存在组织行为的辩解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性质、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处以相应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宏
审 判 员 李孝逸
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辛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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