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刑初字第121号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4-9-30)
(2014)马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12月8日被深圳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并在同日被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于2013年12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翁京才、朱良好,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4)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翁京才、朱良好出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偷渡人员郑某家属向被告人赵某某询问如何偷渡美国,赵某某遂将其朋友“小张”介绍给郑某家属,让双方自行联系偷渡事宜。2011年6月5日,郑某从深圳出境,后在墨西哥爬山偷渡美国时失踪。2012年3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与郑某家属在马尾亭江镇某村老人会调解郑某失踪赔偿一事,被告人赵某某手书一份协议,内容为若3个月内未找到郑某即赔付郑某家属人民币70万元,至今赵某某未支付赔偿。
2012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与郑某生、谢某强二人亲属商定,分别以7.9万美元、8万美元的价格组织郑某生、谢某强二人偷渡美国,并收取了二人护照等材料。同年4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安排二人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境途径俄罗斯前往墨西哥转道偷渡美国。后郑某生在爬山偷渡美国过程中摔伤失踪,谢某强成功偷渡美国。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在深圳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香港身份证及护照材料、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办案说明、传真件、其他材料等;2.证人高某赛、林某英、薛某花、薛某土、赵某院、赵某清等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承认其为本村乡亲提供电话号码,帮助乡亲们偷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有异议,其辩称他没有收取过护照,也没有收取偷渡费,更没有安排他人偷渡。庭审后,被告人赵某某出具了认罪书,承认他帮助组织了郑某生和谢某强偷越国(边)境,触犯了中国法律,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种种无法律依据或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证据的情形,对于有诱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由于其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恳请法庭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排除采信不合法的证据。例如对林某英、高某赛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对薛某花、薛某土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有异议,对赵某清、赵某院证言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对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组织了高某赛对谢某强、何某某的辨认以及部分辨认笔录制作违反法律规定且不符合逻辑常理均有异议。2.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组织谢某强偷渡的犯罪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林某英、高某赛、薛某土的证言均系传来证据,真实性不高,可采性和可信度低。量刑上提出如下的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某的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给郑某生家属电话号码,并未具体参与偷渡的具体组织策划及实施,在本案过程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郑某是由于其他人员组织偷渡滞留第三国,赵某某才给其家属提供“蛇头”相应电话号码,请求法庭减少基准刑的20%-50%。3.赵某某系偶犯、初犯。4.赵某某系香港公民、且年事已高。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分别与郑某生、谢某强二人亲属商定,组织郑某生、谢某强二人偷渡美国,并收取了二人护照等材料。同年4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安排二人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境途径俄罗斯,再前往墨西哥,后转道偷渡前往美国。郑某生在偷渡美国过程中与家人失去联系,谢某强成功偷渡美国。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在深圳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其已届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户籍证明等,证实郑某生、何某某、谢某强同于2012年4月4日在北京首都机场乘坐CA909航班前往俄罗斯联邦。郑某、郑某诏同于2011年6月5日在蛇口乘坐C23航班前往洪都拉斯。陈某俤于2012年3月24日在北京首都机场乘坐SU574航班前往俄罗斯联邦。
3.多份福州市公安局边防支队刑事侦查队出具办案说明,证实高某赛、高某提供的录音、录像等检材质量不符合鉴定要求故无法进行同一性鉴定;高某赛提供的被告人赵某某13313788***等号码均无法进行洗单;福州市闽江饭店2012年4月2日晚六点左右时段的监控已经删除无法提取;被告人赵某某拒绝提供相应的笔迹进行鉴定,以确认“寻找委托书”、“协议”的真实性。
4.情况说明等其他书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赛(郑某生母亲)证言,证实她儿子郑某生从学校毕业后没工作,故想偷渡前往美国打工。2012年2月底的时候,她通过朋友要到了蛇头赵某某的电话(13313788***),询问去美国的路线情况。赵某某告诉她现在去美国一般都是直接签证到墨西哥,然后从墨西哥坐飞机直飞美国,不会去爬山,绝对安全,价格原本是8万美元,可以只要7.9万美元。她与儿子商量后,赵某某提出要她儿子的护照去办签证。后来过了几天,赵某某自己开车到福新中路90号远景豪廷小区门口,她和她儿子一起下楼把护照交给了他,赵某某收了护照后就叫她们等通知。一直到了3月底,赵某某打电话给她说已经把签证办好了,2012年4月2日从家里出发,还交代她儿子去办一个全球通的手机号方便路上联系,并随身携带3500美金路上使用。接着赵某某又告诉她这次他还组织了另外两名偷渡人员即谢某强和何某某,这次也和她儿子一起前往美国,并要她儿子帮忙买3张福州前往深圳的大巴车票。之后,她儿子就去银行换了美金并办了一张号码是18305976***的全球通号码,还买了3张4月2日晚从福州前往深圳的大巴车票。2012年4月2日晚上6点左右,经赵某某通知,她就和她儿子收拾了行李前往闽江饭店。在闽江饭店门口她就见到了赵某某,还见到了赵某某组织的另外2个偷渡人员,一个是大约35岁马尾人谢某强,一个是大约20岁闽侯人何某某。随即,赵某某就安排他们3个人到福州远洋路福州电视中心那里坐大巴去深圳。2012年4月4日,他们三人从北京出境并顺利到了墨西哥。这段时间里,她儿子先后给她打了2次电话,说一切都还好,要她不用担心。一直到了4月22日晚,赵某某打电话给她说:“郑某生在前往美国的途中流了好多鼻血。”她当时就联系她侄女高某,由高某帮她去联系赵某某,赵某某当时还说没事。4月23日上午,赵某某打电话给她说“美国那边的带工没有接到郑某生,搞不好是被美国的警察抓了,要等到他自己从美国监狱里打电话出来才联系的上。”4月25日,赵某某打电话问她儿子是否有打电话回来,并告诉她说另外2个人都已经从美国打电话回来了。后来赵某某联系她说“郑某生可能和带工一起被抓到美国的刑警监狱里去了,要一个月或者半年以后才能打电话回来。”一直到了2012年7月中旬,和她儿子一起去美国的陈某俤从监狱里保释出来,赵某某就通过陈某俤得知郑某生是4月21日晚上到美国亚利桑那州边境爬围墙准备偷渡进入美国的过程中从墙上摔下来当场死亡。赵某某要她自己去联系陈某俤,后来她才得知她儿子已经死亡的情况。此后她们就要求赵某某赔偿。赵某某提出可以陪她去做了一份《寻找委托公证书》,委托一个在美国有身份的人帮助找郑某生的下落,让美国相关部门出一个证明。她猜测赵某某这么做是为了推卸责任所以没有签委托书。这份赵某某手写的寻找委托书复印件,她提供给公安机关。2012年9月5日,赵某某和王某林还有一个老头到她老公哥哥郑某星家再次谈解决郑某生的事情,她、高某、东胜村村长郑某浦等人一起参加商谈,她们怕赵某某推卸责任,所以全程录音录像。她们要求赵某某交付押金100万元,赵某某不肯签协议也不肯出钱。
2.证人邱某珍证言,证实她与陈某俤是夫妻,2012年3月份,陈某俤出发偷渡前往美国,同年5月被美国警方抓获,大约过了一个月,陈某俤从监狱被保释出来。在这期间陈某俤多次电话告诉她,他4月份的时候已经到了墨西哥,停留的时候认识了马尾人郑某生,当时郑某生在流鼻血,同年4月24日墨西哥当地带工拿着枪要求他们爬山进美国,晚上郑某生在爬墙的时候当场摔死。郑某生和他不是一个“蛇头”安排的。2012年7月,高某和高某玉来到他家打听郑某生的消息,她告知了相关情况。
3.证人林某英证言,证实她儿子谢某强于2012年初的时候准备偷渡到美国去打工,并告诉她是通过朋友得知一个叫“某光”的蛇头可以安排偷渡美国,费用是8万美元左右,路线是坐飞机从福州到北京,后再前往墨西哥最后到美国。后来过了几天,那个叫“某光”的蛇头就到她们家里见了面,并把她儿子的护照收走。之后,大约到了2012年4月初的时候,她儿子接到蛇头通知后就独自出发了,之后她和她儿子之间就一直没有联系,一直到了2012年4月25日左右,她儿子从美国打电话回来告诉她他已经到美国了,可以支付偷渡费用了。大约又过了几天,这个叫“某光”的蛇头就来她家收钱了,钱已经支付。
4.证人高某玉证言,证实她外甥郑某生经他母亲联系赵某某安排偷渡前往美国,偷渡费用为7.9万美元。后来过了几天,赵某某开车去她妹妹高某赛在福州的家中收取了护照等材料。2012年4月2日她外甥从家里出发前往深圳,并于4月4日从北京出境并顺利到了墨西哥。一直到了4月22日晚,赵某某打电话给她妹妹说:“郑某生在前往美国的途中流了好多鼻血。”她妹妹当时就联系她侄女高某,由她侄女高某帮她妹妹去联系赵某某,赵某某当时还告诉她妹妹说没事。2012年7月中旬,和她外甥一起去美国的陈某俤从监狱里保释出来,赵某某就通过陈某俤得知郑某生是4月21日晚上到美国亚利桑那州边境爬围墙准备偷渡进入美国的过程中从墙上摔下来当场死亡。赵某某得知这个情况后就要她们家属去联系陈某俤,当时因为她住在亭江所以她就和她侄女高某2人前往陈某俤家中了解情况。陈某俤老婆说,陈某俤电话中告诉她郑某生21日晚上到美国亚利桑那州边境爬围墙准备偷渡进入美国的过程中从墙上摔下来当场死亡,后来她们就找赵某某赔钱,赵某某不肯赔偿。另外,据她们在陈某俤老婆处了解到陈某俤偷渡并不是赵某某组织的。
(三)辨认笔录
1.高某赛通过照片辨认出赵某某、何某某、谢某强。
2.林某英通过照片辨认出赵某某。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郑某是他介绍的亭江美国籍的“小张”帮忙偷渡的,郑某出事后他帮助“小张”与郑某的家属进行调解,并帮忙写了委托协议书。郑某生偷渡是高某赛直接找他,他就将他朋友危地马拉籍“小何”的电话给他。
(五)其他证据
深圳皇岗出入境边防支队刑事侦查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在深圳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
针对被告人赵某某是否组织了郑某偷越国(边)境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如下的几份证据:
1.调解协议书复印件,拟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2年3月5日手书协议,内容为从郑某母亲申请一份委托书交予赵某某之日起算三个月内,如果还是无郑某信息,赵某某愿意赔偿郑某母亲薛某花及舅舅薛某土七十万。
2.赵某院(人居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的电话询问记录以及赵某院出具的题为《给有关部门关于赵某某我所知道的一些事情》的传真件,拟证实2012年3月份的一天,他在某村老人会里看到赵某某和一个年轻人(赵某某称其“小张”,40多岁,个子1.7米)把郑某的母亲、舅舅约到他们老人会里谈事情,在场的还有赵某清等人。当时他从他们的谈话得知郑某经“小张”组织前往美国后失踪了,“小张”就请赵某某出来进行调解。后来他们双方好像还签了一个协议,但是协议的具体内容他不知道。之后,他还问赵某某是怎么一回事,赵某某就告诉他“小张”组织郑某偷渡美国,他是替那个年轻人和郑某家属进行调解的。
3.证人薛某花的证言,拟证实2011年初,她丈夫郑某福联系了亭江镇的“蛇头”赵某某帮助儿子郑某偷渡前往美国,费用是7.8万美元。同年6月初,赵某某打电话给郑某,安排郑某次日到马尾区等人安排出境。第二天,郑某就自己从亭江乘车去了马尾区。之后,郑某在途中打电话跟她说,他到马尾区以后,“蛇头”帮他买了车票到福州,后从福州坐大巴到深圳,随后出境到香港,最后坐飞机前往洪都拉斯。2011年7月份,郑某打电话说他被安排准备从墨西哥边境爬山进入美国。从此以后,她与郑某失去了联系。2011年8月份,与她儿子郑某一起爬山进入美国的郑某诏从美国传回消息说郑某在爬山途中被毒蛇咬伤中毒身亡。之后她找到亭江村的赵某某并要求他赔偿损失,而赵某某拒绝做出任何赔偿。直到2012年3月5日,赵某某写了一份“协议”,大致内容是如果三个月内再无郑某的任何消息,他赔偿七十万人民币,薛某花还通过照片辨认出赵某某。
4.证人薛某土的证言,拟证实2011年初的时候,郑某福(其妹夫)联系上了赵某某帮助儿子郑某(其外甥)偷渡前往美国,费用是7.8万美金,偷渡路线是从福州经蛇口前往香港,然后乘坐飞机去洪都拉斯后,再从洪都拉斯前往墨西哥,再墨西哥边境爬山进入美国。同年6月初的时候,郑某接到赵某某电话后独自从家里前往福州搭乘大巴车前往蛇口,之后的情况他就不是很清楚了,只是听他妹妹说郑某是2011年7月29日爬山进入美国,8月3日的时候,赵某某打电话给他妹妹说郑某已经到美国了,可是他们家属都联系不到郑某。后来他们通过朋友联系到当时和郑某一起从墨西哥爬山进入美国的女孩郑某诏处得知,郑某在和她从墨西哥爬山进入美国时被蛇咬了当场死亡。他们听后就将从郑某诏处听到的情况告诉了赵某某并要求赵某某赔偿100万元。然后赵某某同意赔偿70万元给他们并手写一份协议,但赵某某至今没拿钱。薛某土通过照片辨认出赵某某。
5.证人赵某清的证言,拟证实2012年3月份的时候,他听说他表弟郑某福找一个叫“张老板”的人组织郑某偷渡去美国,结果郑某在路上就没有办法联系了。郑某家属就和这个“张老板”就郑某失踪的事情吵起来,后来这个姓张的就找赵某某出来对这个事情进行调解。调解当天,他去老人会的时候,他看到赵某某和一个中年人(赵某某叫其“小张”)同郑某母亲、舅舅一起谈判,“小张”和郑某家属吵起来。后来他有听人说赵某某和郑某家属签了一份协议,但是协议的具体内容他不知道。
本院对上述几份证据及起诉书指控的该项事实评判如下:一是“协议书”复印件因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此份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建议补侦,经补侦,因侦查机关未提取到相关的原件,本院无法认定上述书证的真实性,故不予采用。二是对于赵某院(现人居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的电话询问记录以及赵某院出具的题为《给有关部门关于赵某某我所知道的一些事情》的传真件,由于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也不予采用。三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组织郑某偷越国(边)境的事实,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将其朋友‘小张’介绍给郑某家属,让双方自行联系偷渡事宜”的事实,仅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某某有实施在首要分子指挥下,介绍郑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2.被告人赵某某是否实施领导、策划、指挥郑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经查,证人薛某花、薛某土与证人赵某清的证言存在矛盾,且三名证人的证据均系传来证据,也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有实施领导、策划、指挥郑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组织郑某偷越国(边)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组织郑某生、谢某强偷(国)边境的犯罪事实,本院评判如下:
(一)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的证据:一是证人高某赛的证言,证实2012年,赵某某组织了她儿子郑某生偷渡前往美国,与其商定偷渡费用是8万美元,因为是老乡等原因,费用减少成7.9万美元,赵某某来到她家收取了郑某生的护照并安排了出境路线,此后因郑某生失踪,赵某某叫她家人自己去与郑某生一同偷渡前往美国陈某俤家了解情况。她还听赵某某说过他还组织了谢某强和何某某与他儿子一同偷渡前往美国。二是证人高某玉的证言,证实他外甥郑某生在赵某某的安排下偷渡前往美国,费用为7.9万美元,赵某某收取了护照等材料。郑某生在偷渡前往美国途中与家人失去联系,2012年7月中旬,赵某某叫她和侄女高某去与郑某生一同偷渡前往美国的陈某俤家中了解情况。三是证人母亲林某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与其儿子谢某强商定了偷渡价格8万美元,赵某某到家收取了谢某强护照,并于2012年4月初通知谢某强出发,谢某强偷渡成功后,赵某某还到家收取了偷渡费用。四是证人邱某珍(陈某俤之妻)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高某与高某玉到她家打听郑某生的消息,并告诉她是一个叫“某光”的人叫她们来了解情况。五是辨认笔录,高某塞通过照片辨认出了赵某某、谢某强和何某某,林某英通过照片辨认出了赵某某。五是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证实郑某生、何某某、谢某强同于2012年4月4日在北京首都机场乘坐CA909航班前往俄罗斯联邦,陈某俤于2012年3月24日在北京首都机场乘坐SU574航班前往俄罗斯联邦。现有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实施了组织郑某生、谢某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诱导证人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等辩护意见,经查,在侦查阶段,对证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均由侦查机关依法提取,并无以非法方法收集,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郑某生、谢某强二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故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黎 丽
人民陪审员 王家勋
人民陪审员 林 彬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晓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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