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普刑初字第483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4-21)



    (2015)普刑初字第4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绰号大东,男,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梅岭北路。因吸毒行为于2015年1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小腾,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曹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汉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5日晚,被告人吴某、孙某某酒后至本市普陀区梅岭北路480号豪情会所内借故滋事,孙某某殴打会所员工,将店内物品砸坏后逃逸。民警蒋某、曹某接会所员工报警后在报警人肖甲指认下至本市兰溪路、梅川路口将吴某、孙某某拦下,要求二人配合调查遭拒。期间,孙某某挥拳击打民警蒋某头部,吴某则用手掐蒋某的脖子,并从侧面用身体猛烈撞击蒋某,将蒋撞至绿化带栏杆处倒下,导致其一颗牙齿断裂。经鉴定,被害民警蒋某因外伤致2十牙冠折和右颈部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孙某某被增援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民警蒋某的陈述,证人曹某、肖某乙、刘某某、肖甲、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派勤表、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孙某某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彬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