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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泉刑初字第00071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2-16)



    (2014)泉刑初字第00071号
    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丁,女,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户籍地阜阳市颍州区,现住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到阜阳市公安局泉颍派出所投案,当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4年7月29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3日到阜阳市公安局泉颍派出所投案,因怀孕当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保华,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彤梅,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2014年3月5日、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中桂、书记员吴丽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陈保华、贾彤梅,被告人谢某某及其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刘润华,翻译人员王玲到庭参加诉讼。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在诉讼过程中,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某某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2日8时许,在本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汇泉路苗苗牛仔店门口,张某甲、张旭和谢某某、谢某因停车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双方家人参与。张某甲对谢某进行撕打后致谢某外伤性难免流产。经鉴定,谢某外伤性难免流产,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陈保华的意见是对罪名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取得谅解,请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贾彤梅的意见是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被害人的流产有其他因素介入的可能性;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甲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8时许,在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汇泉路苗苗牛仔店门口,张旭和谢某某因停车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双方家人参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谢某相互厮打,后均摔倒。同年1月23日,谢某因下腹痛渐加重入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1月24日0时45分,谢某难免流产。2013年2月20日,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阜)公(法临)鉴字(2013)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谢某难免流产属轻伤。
    2013年12月17日,张旭和谢某达成的协议书载明:双方互不追究双方所有参与打架的法律责任,医药费等费用各自承担。同日,谢某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谢某要求严惩被告人张某甲。
    以上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系群众报案案发,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于2013年3月6日立案侦查。
    2、被告人张某甲人口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1981年7月11日,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3月19日、12月20日到阜阳市公安局泉颍派出所投案。
    4、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4张。证明2013年1月25日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扣押铁棍一根、扫帚一个。
    5、协议书、道歉书、谅解书。证明2013年12月17日张旭和谢某双方达成协议,互不赔偿,互相谅解。
    (二)鉴定意见
    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阜)公(法临)鉴字(2013)0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谢某外伤性难免流产,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三)勘验笔录
    证明案件发生的地点位于皖西北商贸城商业区内道,北临高井路;西部牛仔店门前水泥地有成片滴落状、点状血迹,两家牛仔店结合处模特摆放混乱。
    (四)视听资料
    2013年1月22日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汇泉路,西部牛仔店和苗苗牛仔店门口发生冲突光盘一张。证明谢苗苗及家人与他人发生冲突,参与打架的人员有张旭、张某甲、谢某、谢苗苗、谢某某等人。
    (五)被害人谢某陈述
    我别名叫谢利。离2013年1月25日有两三天,因为我小弟谢豆豆把车停在西部牛仔店老板张旭经常停车的地方,张旭就把他的车停在谢豆豆店门口,双方吵起来了。谢某某过去了,吵着吵着谢豆豆就走了,张旭就踢了谢某某一脚,两个人就打起来。我和我姐谢苗苗就赶紧过去,我刚到张旭店门口,正好从张旭店南边过来一个戴近视眼镜的女的也赶过来了,这个女的上来就撕着我的头发,我们俩就打起来了,我和这个女的打着打着就都摔倒在地上,我感觉肚子很疼,就哭着喊说我肚子疼,后来我们两个被常美某拉开了。
    我怀孕三个月了。当天我睡到下午五点多,我感觉肚子还是有点疼,我姐、我弟带着我到五院妇产科看看,接诊医生是程医生,我把情况给医生介绍后,她就给我开了B超单,还开了保胎药。我们不知道晚上也可以做B超,就按医生开的药单子拿药回去吃了。我一直睡到第二天十点多,保胎的药也吃了,睡在床上的时候就感觉好些。到下午五点多,家里人问我感觉怎么样,我说肚子不舒服,想吐。晚上,我们到了五院妇产科以后,杨医生就讲赶紧去做B超,医生看过B超片之后讲胎盘早剥什么的,我也不懂,还叫签字,讲胎保住保不住不一定,我们就跟医生讲让医生尽量保,到了夜里我就感觉到裤子湿了,就赶紧喊医生,医生就讲小孩保不住了。
    (六)证人证言
    1、张某乙证言
    2013年1月22日8点左右,隔壁服装店店主(戴眼镜的男人)开车堵住我儿子谢云某店门口,让我儿子把车立即开走,边说边骂。我赶忙给我小儿子打电话,电话刚打完,我就看到戴眼镜的男人,把我女儿店门口的服装模特用脚踢倒了,我大儿谢某某就上前去看,刚到模特旁边,戴眼镜的男人就上前打谢某某,他们两个就打起来了。这时从戴眼镜的男的服装店里冲出来四个男人、三个女人,一起打谢某某。我小女儿谢利看他们打起来了,就上前去拉架,也被他们按倒在地上打了起来,我就上去抱着我小女儿谢利:“你们别打了,她是个孕妇,不能打。”后来我大女儿谢苗苗才从屋里出来。
    2、李雪某证言
    我曾用名叫谢苗苗。2013年1月22日8点左右,我听到张旭在喊把车开走,我就出来了,说等会喊我小弟让他将车开走。张旭就直接将他的车开到我弟弟店门口。我弟弟就到张旭店里告诉张旭说我车开走你也将车开走,发生争执。我弟弟谢云某去把车开走了,我弟弟谢某某就出来了,当时我妹妹谢利(小名雪莉)也在那说车开走了你还说那么多难听的,然后张旭就和我妹妹发生了争执,谢某某看到张旭踢倒我家的模特架子,就和张旭发生了冲突,双方就用手打了起来。张旭就喊他家的亲戚朋友说你们都上去给我打,谢利就去拉架,张旭就去打我妹妹,我当时就说你们不要打她,她怀孕了。我妹谢利肚子痛,是张旭和他的一个亲戚打的。
    3、谢云某证言
    我曾用名叫谢豆豆。2013年1月22日8点左右,张旭将车停在我门口堵住我的门,我就去找张旭让他把车开走,张旭就骂我,我三姐谢利就和张旭对骂了起来,张旭就上来打了我三姐谢利,我哥哥谢某某就上去和张旭对打,张旭这时就叫来三个男的和四个女的一起过来打谢某某、我、谢利。我三姐怀孕了,被张龙打得肚子痛。
    4、谢平某证言
    我是苗苗牛仔店店员。2013年1月22日8点多钟,谢豆豆因为停车和西部牛仔店老板张旭发生争执,打起来。开始打的时候是张旭、黄红头发的男的在和谢某某打,谢苗苗、谢利看着谢某某和他们打了起来就赶紧过去拉架,我也跟过去了,正好戴眼镜的那个女的和一个男的从张旭店南边过来了,戴眼镜的那个女的上去一把拽着谢利的头发,谢利也抓着那个女的衣服,两个人撕扯摔倒在地上了,我看张旭老婆准备上去打谢利,我就在中间拦住不让张旭老婆打,谢利摔倒在地上后就哭着喊肚子疼。
    5、王德某证言
    我是苗苗牛仔店的店员。2013年1月22日,谢豆豆停车停在张旭经常停车的地方,张旭把他的车停在谢豆豆的后街男孩服装店门口,他们就发生争执,打起来。张旭和他姐夫在和谢某某打,开始是用手打的,后来谢利看着谢某某和张旭他们打起来了就去劝架,张旭姐不知道从哪冒出来的,刚到张旭门口就被张旭姐(带个眼镜)拽着头发摔倒了,后张旭姐压在谢利身上,抓着谢利的头发,谢利也抓着张旭姐的头发,谢利摔倒以后就讲肚子疼。
    6、常美某证言
    2013年1月22日打架的时候我在现场,打得很乱。我看着谢利躺在地上讲她怀孕了肚子疼,我才把谢利扶到苗苗牛仔店里面。谢利是和戴眼镜的那个女的发生冲突的,听讲是西部牛仔店亲戚,我不认识,她和谢利开始打的时候我看见了,她们互相撕着头发在打,后来摔倒在地上了。
    7、李静某证言
    2013年1月22日8点左右,我和老公张旭开车到我家开的西部牛仔店时,看到我家经常停车的位置上停着隔壁邻居家谢豆豆的车,我弟弟李飞翔就到隔壁喊谢豆豆让他将车挪下位置,谢豆豆不挪,这时张旭就将我家的车子停到豆豆的车前面,谢豆豆和张旭就发生了争吵,两个人就互相用手打起来,我就去拉谢豆豆,这时不知道是谁从后面抓住我的头发将我按在地上,张旭的姐姐张某丁和谢苗苗的妹妹谢利二人互相厮打起来,二人互相把对方打倒在了地上。
    8、李某乙证言
    案发的时候我在现场,但是我不知道双方因为什么事情打起来,我看见苗苗小妹在地上躺着哭着捂着肚子说肚子疼得很,我没看见谢苗苗小妹是和谁发生厮打倒在地上。
    9、李华某证言
    2013年1月22日8点左右,张旭头被打伤的时候我刚好出来。我出去的时候只看到谢苗苗和张旭在打架,别的还有哪些人参与打架和有没有人受伤我没有看清。我在张旭店里干活也没多久。
    10、程某甲证言
    我在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妇产科工作。当天晚上,我接诊了一个叫谢某的病人,她当时说是肚子疼,她讲她和人发生争执了,别人打她肋骨那了,怕病人会出现胎盘早剥的现象,我给她开了B超单子,走的时候病人及家属又叫我给她开点保胎的药。∷1∷")'﹥某1、杨丹杰证言
    我是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谢某的主治医生。2013年1月23号晚上,她来时说肚子疼,是来保胎的,说是被别人打了,拍过B超片子显示胎盘有早剥可能,后来就住院了。第二天4点多,胎膜破了小孩掉了,保胎没保住,是难免流产。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我别名叫张某丁。2013年1月22日8点左右,我听到我弟张旭邻居谢苗苗家发生争吵,我一出自己家的店门口就看到谢苗苗站在他家店门口在和我弟弟张旭对骂,我刚到我弟弟店门口,谢苗苗的小妹谢利就从后面揪着我的头发,后我就和谢利互相厮打了起来,在厮打的过程中我看到谢苗苗用铁棍向我弟弟头上打两三棍,之后我就听到有人说我弟弟头上流血了,然后我和谢利就被别人拉开了。当时打架的是我和谢利互相厮打,张旭和谢苗苗、谢豆豆在打,张旭媳妇与谢豆豆老婆和他们的一个店员在打,谢豆豆小弟没有怎么参与,主要是谢豆豆拉着张旭在相互厮打。我和谢利在互相厮打的过程中没有其他人参与,就我们两个互相拽着对方的头发在打,后来都倒下了,直到被别人拉开。我来投案自首,开始我也不知道她怀孕了,我对谢某造成的后果感到后悔。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甲无罪意见的主张;被告人张某甲在家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主动参与,和被害人谢某厮打,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辩护人未提供被害人的流产有其他因素介入的可能性的证据;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王  佳  音
    人民陪审员 宁  振  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晴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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