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35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3-2)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35号
原告:余某某。
被告: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小伟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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