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0135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2-2)
(2015)泉民一初字00135号
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娜,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甫 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梦晨(代)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