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29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2-25)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29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会民,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正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璜
代理审判员 王 帅
人民陪审员 宁国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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