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56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2-28)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5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袁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慧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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