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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56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2-28)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5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袁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慧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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