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0172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2-10)
(2015)泉民一初字00172号
原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东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丁复生,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甫 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梦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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