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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泉民一初字00172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2-10)



    (2015)泉民一初字00172号
    原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东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丁复生,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甫  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梦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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