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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27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4-16)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27号
    原告:朱某某。
    被告:严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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