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05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3-11)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05号
原告:王某。
被告: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王某某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竟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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