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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扬邗民初字第569号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3-16)



    (2015)扬邗民初字第569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洪利春,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成,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
    代理审判员  王睿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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