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海刑初字第00085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3-17)



    (2015)海刑初字第00085号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同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民,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亚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新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得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简称“中铁四局”)正在对淮沭新河北堤连云港市海州区马庄至包庄段防汛道路进行路面平整,便带人强行阻止中铁四局施工,并打着义务为村民修路的幌子,自行雇佣挖掘机、压路机,购买石子等材料在该路段施工,后中铁四局被迫停止施工。2014年3月20日,中铁四局继续在该路段施工,被告人马某甲再次带人阻拦,并以索要施工费的名义,要求中铁四局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否则就不允许中铁四局使用该道路。2014年3月25日,中铁四局为不影响施工进度,被迫支付被告人马某甲人民币4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辩称,2014年2月底3月初,他想为村民修条路,就雇佣了人员、设备等在马庄至包庄段防汛道路上施工,当时没有人在那施工也没人告知他不允许施工,3月20日前,中铁四局有个叫葛某的找他,赔偿了他40000元的材料费和机械费,还让他写了一份收条。他并没有向中铁四局索要100000元,他为了修路前期投入了33000多元。
    被告人马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没有敲诈的故意,且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恶性极小,依法应减轻处罚;2、本案认定数额有误,应扣除马某甲前期投入的33000余元,且马某甲已将40000元全额退还,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中铁四局在取得淮沭新河北堤连云港市海州区马庄至包庄段防汛道路使用维护许可后,便对该路段路面进行平整。同年2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得知中铁四局上述施工情况后,便带人强行阻止中铁四局施工,并打着义务为村民修路的幌子,自行雇佣挖掘机、压路机,购买石子等材料在该路段施工,后中铁四局被迫停止施工。2014年3月20日,中铁四局继续在该路段施工,被告人马某甲再次带人阻拦,并以索要施工费的名义,要求中铁四局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否则就不允许中铁四局使用该道路。2014年3月25日,中铁四局为不影响施工进度,被迫支付被告人马某甲人民币40000元。当日,马某甲向中铁四局出具了收到4万元的收条一份,并注明“确保该路段不再阻止中铁四局连盐铁路一分部正常施工、对该路段的正常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甲近亲属在案发后已代为退赔中铁四局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马某甲庭前供述及辩解,证明他为了方便道口村马庄(现统称新陇村)村民上坟祭祖,在2014年过完年正月一天,打电话向村支书王某乙汇报了这个想法,王某乙表示支持,他还找了村民代表,大家都同意。2014年3月份,他就租用了机械、雇佣驾驶员将路面压实,并购买了石子等铺在路面上,在准备打水泥时,中铁四局施工人员葛某找到他,说中铁四局施工要在淮沭新河河堤上走重型机械,不能打水泥路,愿意赔偿前期施工费用。因为费用还没结算,他算了一下费用,大概40000元钱,他就自己到中铁四局和葛某说需要赔偿40000元,葛某说要考虑。当天下午,他打电话联系葛某,约好在淮沭新河河堤上见面,在葛某车上,葛某给了他40000元现金,他给葛某打了一张条子就走了。
    2、未出庭证人王某甲书面证言,证明他在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2月,中铁四局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项目部成立,承建蔷薇河至包庄高铁工程施工便道,他任工会主席,2014年2月份开始施工。2月13日上午约10点,施工队正在道口村马庄顾庄大桥向西约500米的河北堤上平整、加宽路面时,马某甲开了一辆车来并将车停在施工的挖掘机前,说中铁四局修路没有通知马某甲和村里,工地葛某告诉马某甲路属于水利局,中铁四局已经取得授权修路。后来马某甲就走了,他们继续施工。下午1点多钟,马某甲调来一台压路机在他们平整过的路面上压,葛某就去制止,马某甲说自己是为当地老百姓做好事,下午4点半,马某甲又运来了一车石子铺在压过的路面上,工地上杜某、吕某制止,马某甲强行铺在路上后走了。第二天,马某甲又铺了两车石子在他们平整过的路面上,当时他们路面初步平整结束就停工了。后来他们又接到通知,路面还要加宽、平整、铺石子,3月20日又继续施工,当天上午10点,马某甲又带车阻碍施工,马某甲说他修路花了100000元,要给他100000元,因为双方没谈好马某甲走了。3月21日上午,马某甲带来5、6个人阻止施工,葛某代表公司和马某甲谈,给马某甲15000元,马某甲说考虑一下。3月24日下午,马某甲又带人到工地要40000元就不阻碍施工。3月25日,葛某给了马某甲40000元,马某甲打了个收条走了。后来他们听说马某甲在外扬言,他们以后修其他路段,马某甲还会向他们要钱,公司认为马某甲的行为是敲诈,就报案了。
    3、未出庭证人葛某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1月,南京万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四局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项目部签订协议,由南京万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蔷薇河至包庄高铁工程施工便道,他是南京万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盐铁路一分部机械施工负责人,2014年2月开始施工。2月13日上午约10点,施工队正在道口村马庄顾庄大桥向西约500米的河北堤上平整、加宽路面时,马某甲开了一辆车来并将车停在施工的挖掘机前,说中铁四局修路没有通知马某甲和村里,他告诉马某甲路属于水利局,中铁四局已经取得授权修路。马某甲坐在车里打了个电话后说他已经给水利局打电话了,这条路不用他们修了,马某甲来修。后来马某甲就走了,他们继续施工。下午2点多钟,他接到工地杨伯生电话,说有台压路机在现场压他们平整过的路面,问是不是他安排的,他说不是,就打电话给杜某,让杜某阻止压路机干活。过了一会,杜某打电话给他说是马某甲带压路机来干活,杜某阻止不了,马某甲就把他们修整过的路面压过后让压路机走了。下午4点半至5点左右,马某甲又来了一车石子铺在压过的路面上,工地上杜某、吕某制止,马某甲说为村民做福利就强行铺了一车走了。第二天,马某甲又铺了两车石子在他们平整过的路面上,当时他们路面初步平整结束了,他将马某甲的行为向项目部经理王希勇汇报,王希勇说不管马某甲,到时给马某甲石子成本钱打发走。后来他们又接到通知,路面还要加宽、平整、铺石子,3月20日继续施工,上午10点,马某甲又带车阻碍施工,马某甲说他修路花了100000元,要给他100000元,因为双方没谈好马某甲走了。3月21日上午,马某甲带来5、6个人阻止施工,他代表公司和马某甲谈,给马某甲15000-20000元,马某甲说考虑一下。过了两天,马某甲又带4个人到工地要40000元就不阻碍施工。他向王希勇汇报了,王希勇迫于无奈就同意了,第二天,他给了马某甲40000元,并让马某甲打收条保证今后不再阻碍施工,马某甲按要求打了收条。后来他听说马某甲在外扬言,他们修到马庄段,马某甲还会向他们要钱,公司决定报警,并安排工会主席王某甲和他来报案。
    4、未出庭证人戚某书面证言,证明他是挖掘机驾驶员,2014年2月11日跟南京市万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来连云港马庄西侧淮沭新河河堤北堤干活,2月12日早上他和另外一个挖掘机驾驶员负责平整现场,杜某管机械,现场是吕某。上午10点一个男的开一辆轿车过来在路边拣了一块石头让他不要干了,再干砸他的挖掘机。当时吕某和来的那个男的讲话,他没听,后来这个男的就走了。上午和他一起开挖掘机的驾驶员就不敢在这开了,下午就他一个人干活,到了下午2点多钟,那个男的叫了一辆压路机在他们平整过的地方压,还拖了一车石子洒在路面上,吕某出面找对方,他继续干活,干了一会,领导让他们不要干了。第二天他们正常施工的时候,他看到路边又来了两车石子,在他们平整过的地方堆起来的,在他们后面铺,吕某又叫他们停工,先去干别的工段了。3月16日他又到工地来,3月下旬一天,那个男的上午11点多钟来了,威胁他不让干活,他没敢靠近。下午1点钟他继续开挖掘机,他看马某甲他们来了几个人,他怕挨打主动把挖掘机停下来,领导当时也摆手示意他停下来。他也没敢靠前,其他事情就不清楚了。
    5、未出庭证人吕某书面证言,证明他是南京万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负责施工现场指挥,他们公司承接了马庄路段河堤的便道修筑,2014年2月份中旬开始施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们一辆挖掘机在现场平整施工不到两小时,一个男的开轿车来让挖掘机驾驶员停工,他和杜某问他原因,那个男的说施工没有和他打招呼,这个男的打个电话就走了,他们接着施工。过了半小时,这个男的将车停到了挖掘机前面,将挖掘机逼停,然后要拿石头砸挖掘机。到了下午2点多钟,这个男的又找了台压路机压他们平整好的路面,他和工地上工人就制止,那个男的说这段路他自己修,他自己掏钱跟别人没有关系,他是为老百姓做好事,车压完就开走了。过了一会,又来了一辆自卸车倒了一车石子在他们平整好的路上。他们制止,但是那个男的强行在现场指挥倒了。第二天他又倒了两车石子。后来他们一直先干西边道口的活,马庄路段停下来了,年后开工第一天,那个男的就来工地,多次阻碍施工,驾驶员就不敢施工了。第二天,他们继续施工,马某甲带了个男的来阻碍施工,过了一段时间,马某甲那边又来了两辆车,他们当时没敢施工,工地领导葛某在现场和马某甲他们谈判,下午一直停工,其他情况他就不清楚了。
    6、未出庭证人马某乙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过年前,马某甲借了他一万元钱,过年之后他向马某甲要钱,马某甲说等工程款下来就还钱。2014年3月底一天,他遇到马某甲,马某甲说他在中铁四局做了工程,并将他带到中铁四局工程部,和工程部一个叫葛某的人谈道路维修款的事,没有听他们具体谈话内容,过了一会他们就走了。过了一两天的下午一点多钟,马某甲找他说中铁四局工程款下来了,要还钱,他就过去了。马某甲开车带他到淮沭新河河堤道口段,带他上了停在那的另一辆车,葛某和一个人坐在前排,他们坐在后排。马某甲和葛某谈修路费用的事情,包括挖机、材料、人工等费用,他一直玩手机没有注意听具体内容。马某甲和葛某谈了之后达成协议,马某甲写了一张条子给葛某,葛某给马某甲四万元。
    7、未出庭证人王某乙书面证言,证明他是新陇村支书,2014年3月初的一天,他接到新陇村马庄组一个村民电话,说马某甲准备在河堤上打水泥路,他就打电话给马庄组组长马建核实,马建说不知道。过了一两天,马某甲和另一个人到办公室找他,给他看一份协议,内容大概是马某甲和中铁二十四局双方愿意为马庄在淮沭新河的河堤上为马庄修一条水泥路,由中铁二十四局提供混凝土,马某甲负责施工,工程结束后水泥路归马庄组所有。马某甲希望村里来作为见证方加盖公章。他认为修路是马某甲个人行为,而且河堤属于水利部门管辖,村里没有管辖权,拒绝为其盖章,马某甲就走了。
    8、未出庭证人杜某书面证言,证明他是中铁四局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项目部的工地施工队长,2014年2月12日或13日,中铁四局修道口村顾庄大桥西的便道开始施工,承建单位是南京万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他和队长吕某在现场指挥挖掘机平整路面,挖掘机司机是他雇来的。上午10点左右,马庄村民马某甲开了一辆车,车上有2、3个人,马某甲下车从地上抓起一块石头骂挖掘机司机不让挖掘机施工,还把挖掘机钥匙拔下来。挖掘机司机见马某甲要打人连工钱不要就被吓跑了。他们停了半小时,挖掘机钥匙被他们要回来了,马某甲还骂说再干就把挖掘机砸了,然后就走了。挖掘机司机走了,他们也没法干了。下午万福顺公司司机戚某开挖掘机干活,干了一会马某甲开车带2、3个社会青年来,威胁挖掘机司机停工,还从地上捡起块石头向挖掘机走去,戚某就停工了。他问马某甲为什么不让他们施工,马某甲说他自己要修路,说完马某甲叫来一台挖掘机压他们平整过的路面,压了2、3个小时,然后马某甲又叫人拉了一车石子洒在路面上,又调了一台装载机平整了一下石子。马某甲不让他们干活,他们就撤场了。第二天上午10点多钟他去现场看,马某甲把他们平整过的路面都铺上了石子,石子铺得不均匀,估计最多有三车石子。3月20日前后,中铁四局要求他们继续平整加宽路面,马某甲三番五次带几个人来阻碍施工,向他们施工方要过路费。葛某跟马某甲他们谈的,葛某经过请示中铁四局领导,最终被迫同意给马某甲等人40000元钱。3月25日在他的车上葛某给的钱,马某甲带了一个人来,马某甲收了葛某40000元钱打了收条。马某甲收了钱说这40000元钱是走他们铺石子的路面上的钱,如果他们要向东走到马庄水泥路了再谈,意思是还要钱。中铁四局听说这情况后决定报案。
    9、未出庭证人伏某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过完年的一天,马某甲哥哥马爱华告诉他马某甲那边有活需要压路机,他和马某甲联系过后,商定在淮沭新河河堤上用压路机将路面压实,价钱是2400元一天,调车费300元。第一天开始干的时候他过去的,没有看到有车子倒石子,但是看到有挖掘机在那边将路面找平,后来他就没过去,都是驾驶员在现场,听驾驶员说有车子倒石子在河堤的路面上,但驾驶员记不清倒了几车石子,这次一共干了三天活,晚上将机器停在马某甲家旁边,车玻璃不知道被什么人砸坏了,后来结账马某甲让他先修玻璃,他修玻璃花了500元,后找马某甲结账,马某甲给了他8000元,他出具收条给马某甲。
    10、未出庭证人庄某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过完年,刘洪兵找他,说马某甲要三车土结石垫路,让他、何成乐和卞宝刚每人拉一车土结石到马庄,联系马某甲后,马某甲让他们把土结石卸在马庄西边河堤上,马某甲又让他拉6车石子,他们三人每人又拉了2车石子到马庄西边河堤上,石子卸下来后,马某甲当场就把钱给他们了,石子是每吨加7元的运费,马某甲一共给他们一万两三千元,具体数字记不清了。
    11、未出庭证人朱某书面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他经过选举当选为新陇村党总支副书记,2014年2、3月份,马某甲说要在淮沭新河河堤上修路,方便村民上坟,征求村里意见,他没有表态,请示了村里王某乙书记,王书记说铁路施工要进料子,修好了也会被压坏,如果要修等铁路施工结束了再说。他就跟马某甲说等铁路施工结束了再谈河堤修路的事情。马某甲2013年秋天确实找过王书记说要无偿修路,王书记以为马某甲说着玩就没有认真谈,所以村里研究决定出具了证明一份。
    12、未出庭证人李某所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李利联系他,让他用挖机到浦南马庄西边涵洞到坟地那段的河堤上干活,把倒在河堤上的石子弄平整,李利也没告诉他这个活是谁的,第二天他让驾驶员开着挖机到场地干活,干了三天结束,具体铺了几车石子他不清楚,驾驶员也记不清了。干完活,他联系李利要钱,李利说活是马某甲的,他联系马某甲后,找马某甲拿了3750元工钱。2014年6月5日,马某甲姐姐通过李利找他,让他写个东西证明曾帮马某甲在河堤上干活,他就写了。挖机正常价是每小时120元,另外加上调车费,一共是3750元。
    13、未出庭证人刘某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的一天,马某甲找到他,说要在马庄西边淮沭新河河堤上修路,方面村民上坟,让他带人到河堤上平石子、支模板、放线,干活后跟他结钱。第二天上午他带人到河堤上,他们到的时候石子已经全部倒在河堤的路面上,他们负责把石子在路面上弄平整。他们干了两天活把石子全部弄平就回去了,后来由压路机过来把路面压实。过了两天他们过去放线、支模板,刚把模板支好,马某甲说不干了,当时他和马某甲算清了工钱,一共是8600元,但是马某甲说过一段时间结钱。过了一个多月,马某甲母亲找他,把工钱给了他。2014年6月8日,马某甲母亲找他,说让他写个条子,证明他确实帮马某甲干活而且收到了工钱。
    14、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中铁四局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项目工会主席王某甲报警称2014年3月25日下午,该项目部在淮沭新河北河堤马庄段防汛路施工,被马某甲敲诈人民币40000元。2014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海州区浦南镇道口村18-13号将马某甲抓获。
    15、书证扣押清单,证明马某甲近亲属已代为退赔中铁四局40000元。
    16、书证收条一份,证明马某甲收到40000元钱,并保证不再阻碍施工的情况。
    17、书证防汛道路使用维护协议、证明、土地使用权证、说明,证明淮沭新河河堤管理部门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农林水利局,中铁四局已取得连云港市海州区农林水利局许可,使用淮沭新河北堤防汛路,连云港市海州区农林水利局没有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该段防汛道路进行维修、养护及建设等。
    18、书证机械使用签认单、材料验收单、施工图纸,证明中铁四局施工情况。
    19、书证马某甲、葛某、王某甲、马某乙、吕某、戚某、杜某户籍信息,证明上述人员自然情况。
    20、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侦查机关对马某甲进行讯问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马某甲向本院提交了悔过书一份,称其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认识,并表示认罪、悔罪。
    关于被告人马某甲认为其对中铁四局施工情况不知情、收取的40000元系赔偿款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第1点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证人葛某、戚某等人证言及书证收条等证据足以证明马某甲阻碍中铁四局施工的情况,故对上述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马某甲辩护人的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所谓被告人马某甲前期投入情况系其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不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数额40000元应予支持,针对马某甲已退赔40000元的情节,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阻碍被害单位正常施工,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郝斌斌
    人民陪审员  李 虹
    人民陪审员  王统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秉霏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