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二初字第0011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1-13)
(2015)通刑二初字第0011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晨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吕某通过诈骗网络获取了名叫“顺远批发客服”的QQ号后,采取诱骗他人购买物品,以需要支付购货保证金为名,向被害人索要保证金的手法实施诈骗作案1起,骗得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11023元。
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吕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陈某丙。
审理中,被告人吕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023元,已由本院发还被害人陈某丙。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的女儿陈某丁系2014年7月30日出生,被告人吕某仍在哺乳期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借记卡账户明细、出生医学证明、证人陈某甲提供的显示被告人吕某手机号码的照片等书证;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丙出具的收条;以及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薛卫晶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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