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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通刑二初字第0054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3-2)



    (2015)通刑二初字第0054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于2014年2月2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爱峰,江苏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本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陈爱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冒充如东县公安局民警的身份,骗取中石化某某加油站工作人员王某乙的信任并与王某乙谈恋爱。此后,被告人陈某甲先后虚构事实,以朋友出事需要用钱、支付离婚抚养费、采购单位发福利、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等名义骗取王某乙人民币58400元,已在案发前退还人民币10000元,实际诈骗人民币48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对王某乙谎称其朋友钱某与情人出去玩被其老婆发现,并把钱某的银行卡停了。被告人陈某甲即以钱某急需用钱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4500元。
    2.2012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与老婆离婚需要支付抚养费而其钱不够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0000元。
    3.2013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其给如东县公安局联防大队购买年货赚点差价为理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5000元。
    4.2013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以其与海安县老坝港的一个老板合伙做螃蟹饲料生意缺少资金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20000元。
    5.2013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以朋友约其做生意拿货身上没有现金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
    6.2013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以要给朋友送人情其自己没有钱向王某乙借钱,王某乙将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交给被告人陈某甲,后被告人陈某甲用该卡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港分理处取款人民币1500元。
    7.2013年6月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货柜车到王某乙所工作的中石化某某加油站加油,消费人民币2400元后和王某乙说没有钱付油钱,所欠加油款由王某乙垫付。
    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无锡铁路警方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已向被害人退还了人民币44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在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立案前,主动退还了王某乙人民币10000元。
    审理中,被告人陈某甲又主动退出人民币4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记卡往来明细、中国邮政银行的银行卡往来明细、住宿记录明细,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钱某、梁某、董某、黄某、杨某、王某甲、严某、陈某乙、孙某、顾某的证言,证人黄某、董某的辨认笔录,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拍摄的交易记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出具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书证:上海铁路公安局无锡站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的出所登记表,如东县公安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以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5、6、7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未虚构事实,依法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诈骗初期即虚构其是公安民警,并以此来骗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达成诈骗被害人钱财的目的,本院认为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不采纳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某甲已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4300元,发还被害人王晓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振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顾凤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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