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通仁民初字第0132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3-6)



    (2015)通仁民初字第0132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胜华。
    被告包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洪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唐志强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