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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通余民初字第1181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1-23)



    (2014)通余民初字第1181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姜成能,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邱允新,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管 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俞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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