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余民初字第1181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1-23)
(2014)通余民初字第1181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姜成能,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邱允新,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管 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俞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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