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01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3-16)
(2015)通高民初字第0101号
原告瞿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曾用名黄海明)。
委托代理人王充,南通市通州区五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原告瞿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瞿某负担。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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