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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八刑初字第8号

    ——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2015-1-28)



    (2015)八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8年7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2月18日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对其被告人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八林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明君,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XX为捕捉野生动物供自己食用,在没有获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明知在八面通林业局施业区不得进行狩猎,仍然在八面通林业局红房子经营所施业区16林班8小班内私设鸟网及猎套,鸟网粘住鸟类12只,猎套捕获野生动物10只,共计捕获野生动物22只,包括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经济、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环颈雉5只、麻雀8只、沼泽山雀3只、大山雀1只及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松鸦5只。被告人李XX于2014年2月18日向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XX的户籍证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鸟网、猎套及被猎捕的野生动物(照片);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李XX的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对公诉机关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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