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牡东刑初字第25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1-21)



    (2015)牡东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男,1994年出生。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9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同年11月25日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清梅出庭支持公诉,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1日21时许,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二条路七星街快餐店,该店厨师被告人赵×与被害人赵××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劝说分开后,当日22时许赵××伙同他人手持砍刀又回到快餐店。赵×发现后从门口跑到厨房,拿起事先从其住宿的旅店取来的砍刀和快餐店厨房的菜刀,当赵××追到厨房后先用砍刀砍赵×一刀被赵×躲过,后赵×用砍刀将赵××左手部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赵××左手部软组织裂伤伴第二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5日,赵×在牡丹江市西七条路网吧被宁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抓获,11月6日被移交至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
    另查明,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的父亲任××与被害人赵××达成和解协议,代赵×赔偿赵××经济损失1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1月20日,牡丹江市东安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被告人赵×再犯罪危险性低,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赵×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证人于×、张×、常××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赵××的陈述笔录,赵×的供述笔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天宇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