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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梅刑初字第36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1-29)



    (2015)梅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宏宇建设集团哈尔滨分公司经理。2014年6月6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XX,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宏宇建设集团哈尔滨分公司技术员。2014年6月6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梅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马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X、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肖XX在未编制土方施工方案并未经审批,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在齐齐哈尔市万达广场11号楼东北侧的工地上实施隔油池和下水井的联通作业,被告人马XX身为技术人员在夜间施工照明设施足度不够、作业现场环境不良的情况下,地沟边缘堆置土方距基坑上部边缘小于2米,且未能及时发现并排查事故隐患,导致被害人梁XX(男,22岁)在坑内为检查井划开凿接口线时,被坍塌土方掩埋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死者梁XX系因沟体坍塌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肖XX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被告人马XX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的管理责任,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肖XX、马X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肖XX、马XX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肖XX、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肖XX在未编制土方施工方案并未经审批,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在齐齐哈尔市万达广场11号楼东北侧的工地上实施隔油池和下水井的联通作业,被告人马XX身为技术人员在夜间施工照明设施足度不够、作业现场环境不良的情况下,地沟边缘堆置土方距基坑上部边缘小于2米,且未能及时发现并排查事故隐患,导致被害人梁XX(男,22岁)在坑内为检查井划开凿接口线时,被坍塌土方掩埋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死者梁XX系因沟体坍塌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肖XX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被告人马XX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的管理责任,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肖XX、马XX于2014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4日9时30分,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经保支队接到市安监局通报称,在齐齐哈尔万达在建工地发生一起事故,接到通报后,我支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查肖XX承包万达工地排污水工程在挖沟作业中工人梁XX在沟内作业时土方坍塌将梁XX掩埋致死。2.到案过程证实:2014年6月3日21时许,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万达广场”在建工地,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导致梁XX窒息死亡。经查宏宇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肖XX以及技术员马XX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过前期侦查,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肖XX、马XX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4年6月6日我支队电话通知肖XX、马XX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经保支队接受调查,同日肖XX、马XX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经保支队投案自首,交代事故发生的全过程。3.赔偿协议书、赔偿款收据证实:本案赔偿情况。4.梁XX病程记录、死亡证明证实:梁XX于2014年6月3日死亡。5.户籍证明证实:肖XX、马XX、梁XX的身份情况。6.授权委托书证实:洪宇建设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现授权委托肖XX为“齐齐哈尔万达广场红线内排水管线道路铺设工程市政道路施工”施工现场负责人。7.室外管网(污水、雨水)及沥青道路分包工程合同文件证实:2014年5月14日,宏宇建设集团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室外管网(污水、雨水)及沥青道路分包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8.齐安监发(2014)111号文件及“6.3”洪宇建设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证实:2014年6月3日,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在齐齐哈尔市万达广场11号楼东侧排污沟体内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沟体坍塌掩埋窒息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监察局、检察院组成的市联合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取证、查阅安全管理资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查清了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认定这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马XX、肖XX负事故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XX证言证实:我系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员。2013年7月来到齐齐哈尔市万达广场施工现场,负责万达广场施工现场11号楼北侧、酒店水暖安装等施工监理工作。我2014年6月4日早晨到现场看见安监局调查组来调查事故原因知道有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死亡。该工人是洪宇建设集团公司的,从事楼盘隔油池的相关工作。夜间出事地点由刘直雨负责。我在单位由颜超领导。我之前发现洪宇公司放线了,发现放的线太窄就告诉他们了也和颜超说了。2.证人颜X证言证实:我系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监,于2013年3月到齐齐哈尔市万达广场施工现场工作。2014年6月4日早上知道有一名工人在6月3日晚施工时死亡。死者当时在11号楼东北侧挖隔油池管线。万达广场11号楼的监理是由孙XX负责的,夜间施工是由刘直雨负责的。洪宇公司在11号楼作业时是用沟机挖沟下管,但是不符合规则,因为沟挖之前放的线太窄了。当时制止过,但是力度不够,到了晚上也没注意。发生事故时洪宇公司的人并没有汇报。孙XX只知道洪宇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姓肖。3.证人王XX证言证实:我是洪宇公司临时雇用工人,在施工中负责一些杂货,2014年4月19日来到万达干活。2014年6月3日晚上9点多梁XX在沟里被坍塌土方掩埋死亡了。肖XX让王XX联系120。4.证人杨X证言证实:我养挖掘机,所雇司机冯XX给洪宇公司干活。事故发生后,司机冯XX给我打电话说出事故了,我便赶到现场。我到现场时现场只有冯XX和一个姓郭的现场管理人员。司机冯XX告诉我说,工地上一个梁姓的工作人员,在沟底画图时被土埋在土里了,当时洪宇公司的经理找到冯XX,让他帮着救人。5.证人冯XX证言证实:我系沟机司机。2014年4月20日来到万达工地干活。2014年6月3日20时左右进行隔油池作业。发生事故后有人喊我开车过去我就过去了。在救援的时候,洪宇公司的肖经理也在现场。伤者是其他人抬出来的。6.证人杜亚莲证言证实:2013年6月3日晚上,知道儿子梁XX在干活的时候因沟体塌方而死亡。后情绪激动将被害人尸体拉回到哈尔滨,不同意公安机关将梁XX的尸体解剖。7.证人梁桂梅证言证实:2013年6月3日晚上,知道我弟弟梁XX在干活的时候因沟体塌方被埋。于是开车到齐齐哈尔第一医院,梁XX正在抢救,后医生说不行了,后家里人情绪激动,于2014年6月4日早晨将被害人尸体拉回到哈尔滨,出于个人感情和父母的感受考虑,不同意公安机关将梁XX的尸体解剖。8.证人梁尔全证言证实:2013年6月3日晚上,知道我儿子梁XX在干活的时候因沟体塌方被埋而死亡。我情绪激动,家里人决定于2014年6月4日早晨将梁XX尸体拉回到哈尔滨,出于个人感情和感受考虑,不同意公安机关将梁XX的尸体解剖。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肖XX供述称:我系洪宇建筑集团公司工作人员,现在在齐齐哈尔市万达广场施工现场,负责外网排污、下设管线等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2014年4月15日来到万达广场施工的,我公司与万达广场签订了施工合同。2014年6月3日21时许,我公司的施工队在万达广场11号楼东侧挖沟铺设排污管线的时候,一名工人在沟内作业,由于沟两侧的土坍塌把工人掩埋起来,导致工人死亡。死亡的工人叫梁XX。梁XX是测量员,负责测量。当时钩机挖完沟,梁XX就下沟了,梁XX下沟后1分钟左右沟两侧的土方就坍塌了把他埋在了下面。用钩机挖了三铲后看见梁XX了。120来之后说梁XX已经死亡,我说即便人不行了也要拉到医院抢救。到医院后我通知了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要求把尸体拉回哈尔滨,我就雇了一个商务车将死者的尸体拉到哈尔滨。平时只是口头上告诉工人注意安全,在万达广场施工并没有操作规程,施工中有图纸,工人在施工中戴了安全帽,当时有照明。当天在夜间施工并没有向万达广场的负责人通告,事故发生后并没有通知任何单位,当时光想着救人就没想到报告的事。我承认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我们赔偿死者家属60万元,家属对我们谅解。我们对死者梁XX是因沟体坍塌致机械性死亡的尸体检验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2.被告人马XX供述称:我是洪宇建设集团的技术员,在现场负责放线、图纸变更和图纸不明之处找设计处负责给干活的工人答疑,还有负责观测这条沟挖的深度、高度和长度是否合格。我与死者梁XX是干一样活的,属于相互配合的关系。现场负责指挥、施工安全的是项目经理肖XX。我承认在挖沟作业时没有操作规程,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在施工前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没有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没有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是凭着经验进行技术方面的监管的,这是我作为技术员的失职。
    (四)鉴定意见
    2014年7月17日齐齐哈尔市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法病)字(2014)51号检验报告证实:梁XX系因沟体坍塌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检查井西侧外壁有三条纵向擦划痕,均小于2米。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马X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肖XX、马XX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肖XX、马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晓华
    人民陪审员  孙作臣
    人民陪审员  谢学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翟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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