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初字第401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9-26)
(2014)宁刑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男,住宁江区伯都乡新安村。因涉嫌赌博,于2013年5月1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6月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宛XX,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及辩护人宛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春节前,刘X(已判刑)找到被告人吕XX,让其在自己组织的赌局上放“九五”(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的一种方式),被告人吕XX同意。随后,刘X组织袁XX、吴XX、白XX等数人在松原市嘉逸宾馆410号房间以用扑克“填大坑”的形式进行赌博,在此次赌局中,被告人吕XX为参赌人员袁XX提供赌资9500元,抽取水子钱(抽红钱)500元。被告人刘X从中抽头渔利5000余元。
2013年2月7日至3月1日,刘X再次找到被告人吕XX,让其在自己组织的赌局上放“九五”,被告人吕XX同意。随后,刘X组织吴XX、白XX、孙XX、张XX等数人先后在松原市嘉逸会馆410号房间以用扑克“填大坑”的形式进行赌博3次,在此期间,被告人吕XX为参赌人员张XX提供赌资9万元,抽取水子钱2700元;为孙XX提供赌资2万元,抽取水子钱1000元。刘X从中抽头渔利共15000余元。
2013年3月10日至4月17日,刘X再次找到被告人吕XX,让其在自己组织的赌局上放“九五”,被告人吕XX同意。随后,刘X组织林XX、张XX、孙XX甲、白XX、吴XX甲、孟X、张X等数人在宁江区9号公馆999号房间内以用扑克“填大坑”、“撸大九子”的形式进行赌博10次。在此期间,被告人吕XX为参赌人员林XX提供赌资115000元;为参赌人员吴XX甲提供赌资9500元,抽取“水子钱”500元;为参赌人员张X提供赌资4500元,抽取“水子钱”500元,刘X从中抽头渔利共5万余元。
2013年5月14日至16日晚,刘X再次找到被告人吕XX,让其在自己组织的赌局上放“九五”,被告人吕XX同意。随后,刘X伙同张XX甲(已判刑)经共同预谋后,二人共组织张XX、王XX、铁XX、李XX、栾XX、陈XX、刘XX、宋XX等三十余人在松原市东方洗浴会馆606房间内以推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3次。在此期间,被告人吕XX为刘X提供赌资2万元。2013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将参赌人员全部抓获。刘X、张XX甲从中抽头渔利共计730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吕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X、张XX甲、袁XX、张XX、孙XX甲、刘XX、林XX、吴XX甲、孟X、张X、肖XX、肖XX甲、韩X、马XX、王X、孙XX乙、吕XX甲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XX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事先与他人预谋,并为参赌七人提供资金帮助九次,提供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2685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XX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吕XX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2、没有前科;3、初犯;4、家属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吕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吕XX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春节前,我没有在江南嘉逸宾馆刘X的赌局上借给小来子(袁XX)9500元做赌资,他也没有还我1万元。2012年年初至2013年3、4月份我没有参与过赌博,没有去过江南嘉逸也没有借给海潮钱,4、5月份在江北9号公馆刘X的赌局上,海潮确实向我借过九五,但是我当时没有钱,就没借给他;2013年4月份,我没有在江南嘉逸宾馆邹瘦子的局上借给刘XX2万元钱用于赌博。
2013年2、3月份,在江北9号公馆刘X的赌局上,我没有借给小林子(林XX)钱。2013年3、4月份,在江北9号公馆刘X赌局上吴XX(吴XX甲)没有向我借款9500元钱,也没有在赌局散时还我1万元。2013年三四月份,我没有在江北9号公馆的一个赌局上,借给张X4500元钱用于赌博。我没有在赌局上借给别人钱用于赌博。2012年年初至2013年3、4月份我没有参与过赌博。
2013年5月16日晚上6点多钟,我去江南东方洗浴找一个叫天龙的人,我隔壁房间有人赌博我在别的屋躺着你们警察进屋就给我带回来了。我身上带了35万元钱,是我爸卖的地的钱,我近期准备买楼,所以就身上带钱了。我听别人说天龙在东方洗浴,大伙说东方洗浴有局子,所以我就来了,带钱的事我儿子吕阳知道。和我在一个房间的人一个叫老郭,那俩个人是和他一起来的,我在房间里唠嗑,老郭是找刘X要钱。我在门口看到刘X等人在赌博了。刘X在九号公馆放局时我没去过,也没有给别人拿过钱。
在公安机关把我的35万元扣押之后我没找过刘X要钱,他和大旭也没答应过包赔过我20万元。刘X犯赌后没有给过我4万元现金。我找过东方洗浴的姓马的老板要这笔钱,因为我去他那找人,应该他负责把这笔钱要回来。这场局是刘X和张大旭还有姓马的老板放的,每天只要成局就给姓马的老板6000元钱。
二、证人证言:
1、同案刘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在江南嘉逸会馆一共组织了4场赌局,第一场时间是2012年春节前,我找的袁XX、吴XX、白XX还有一些是他们带来的人,我们采用填大坑的形式进行赌博,我打电话找的吕XX,他去局子上放九五,这一场抽红大约五六千元。吕XX放给袁XX9500元,收回1万元,其他的我记不清了,因为袁XX就在我这玩了1次,还是他干完工程后,到我这局子上玩的。这次之后他再也没有玩,所以对他的情况记忆深刻。
2013年2月7号至3月1号之间,我还在这组织过三次赌局。参赌人员有吴XX、白XX、孙XX、张XX,还有他们带来的一些人,还是填大坑,我每场抽红五六千元左右,吕XX还是我打电话来放九五,他放给孙XX2万元,我给吕XX600元钱,400元是孙XX自己给的,后来钱还了。张XX借了3次,一共借了9万元,我给吕XX水子钱一共是2700元。
2013年3、4月份,我在江北9号公馆住宿和放局都开的999号房间,不开其他的房间,这期间一共放了十天左右,有时开房后一天就退房,有时开两三天才退房,加起来大约能有十天左右,我每次去9号公馆开的都是999号房间。
我放局当时有撸大九子和填大坑的,参与赌博的有张XX乙、小林子(林XX)、小林子的表弟、地瓜(回族)、刘XX甲、李XX甲、张XX、孙XX、肖二黑、王XX甲、赵X、孙XX丙、张五、金子(女)、小谭(女)、艳丽(女)。玩填大坑的有白XX、王XX甲、王XX乙、范XX、武二黑、王老八、赵三、奚XX、袁XX、吴XX(吴XX甲)、刘XX乙(老宇子)、刘X甲、邹瘦子、袁X、大张三子(四马架人)、肖XX甲。吕XX天天都在九号公馆呆着,只要宾馆成赌局,他就在局上放九五。吕XX借给张XX每天都借四五万,我一共放局十天左右,借给四五十万,吕XX获利两三万;孙XX每天4万左右,一共借款三四十万,吕XX获利2万元左右;小林子(林XX)每天七八万左右,共借七八十万,吕XX获利三四万;肖二黑每天三四万,一共借三四十万左右,吕XX获利2万左右;袁XX、肖XX甲都在局上从吕XX借过九五,每场也是四五万,刘X甲、刘XX乙借过,具体多少记不清了。
我在9号公馆每场抽红的钱,去掉费用也就能剩5000左右,连放了10天左右,能获利5万元左右。
2013年5月14日我给张XX甲打电话,说让他找几个人一起推扑克,当时约定去了费用,剩余的我们两个一人一半,也就是这场局是我们两个组织的。张XX甲同意了。之后我找了一些人,有张XX、二虎(王XX)、铁XX、李XX、栾XX、陈XX。张XX甲也找了一些人,有刘XX、宋XX、柳家强,还有一些人我叫不上名字,也有是在楼下洗浴听别人说楼上有局就上去了,另外还有一些看热闹的。
所有在6楼房间里的人都是和我有关系的人。5月16号那天上午,我给吕XX打电话约他到我的局子上放九五,他到了之后在我开的房间里就是为了等着在我的局子里放九五。放九五的意思是要是有人借钱,他给别人9500元,之后我给他300元的水子钱,向他借钱的人再给200元,之后他收回1万元。我向吕XX借过钱,是在5月14号赌局开始的时候,我向吕XX借款2万元用于赌博,吕XX知道我是要赌博借给我的钱。我跟他说一会玩,我没钱,你借我2万元,他同意了。正常我应该给他1千元水子钱,因为局子没有玩完,他还没有向我要。这些钱我用于玩了。张XX甲知道我向吕XX借钱的事,因为当时我向他借钱的时候挺多人在现场,张XX甲也在。这三天吕XX在东方洗浴宾馆是否给其他人提供赌资,我记不清了。我就记得他是给我拿了2万元。我们被抓获时从吕XX处搜出的35万元是他带过去等着放九五的钱。
马XX是在我们被公安查获后我找的他,我们想让他帮忙把吕XX的35万元要出来,吕XX承认35万元是用在我们的场子上放九五的。这钱我和张XX甲答应每人包赔他20万,其中有5万元是吕XX的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我们找马XX的目的是要是钱能要回来,我们就不用包赔吕XX了。
2、同案张XX甲的供述证实,我听吴XX甲说过,在赌局上借过吕XX的钱,后来还了他1万元。但是什么时间借的,在哪场赌局上借的,我不知道。
2013年5月14日那天,刘X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找几个人去东方洗浴宾馆推扑克,当时抽红钱约定去掉费用我们两个一人一半,也就是说这场赌局是我们两个人组织的。我们抽红是按20抽1的比例提成。刘X找了一些人,有张XX、二虎、铁XX,还有一些不知道名字。我找的人有刘XX、柳佳强、刘晓宇。一共去赌局上的有30多人,房间是刘X开的,开了多少个房间我不知道。我们一共在东方洗浴组织了三天赌博。
第一天一共抽红有1万6千元,我们每人分红有八千元,第二天抽红一共是两万,我们每人分红1万元。第三天还没等分红,就被公安机关给抓了,每天玩大约四五个小时。
吕XX曾在赌局上借给刘X2万元用于赌博,在5月14日赌局开始的时候,吕XX借给刘X2万元架货的钱。我看见吕XX给刘X拿的。刘X当时对吕XX说:“二小,给我拿2万玩”之后吕XX就给刘X拿了2万元钱。在局子上拿2万就是为了玩。而且吕XX一直都是在局子上放九五的。架货就是指用于赌博的钱。局子结束后正常刘X应该给吕XX好处,应该给1000元水子钱。按照规定应该刘X自己付400元,我们抽红的给600元,还没等给就犯事了。我除了这次没有在其他地方组织赌博过
吕XX是我在刘X组织的局子上认识的,他是在局子上放九五的。这次在东方洗浴,吕XX是刘X打电话找去在局子上放九五的。我只知道他放给刘X2万元,我找的这几个人他还没有放款。刘X找的人放没放款我不清楚。他在隔壁房间呆着等放九五呢,就被公安机关抓了。吕XX的具体职业我不知道。我们赌博的人都认识他,知道他是在局子上职业放九五的。
2013年5月16日,吕XX拿了35万元去我们的局子上放九五的钱,当天我知道吕XX拿钱去放九五,但是不知道具体带了多少钱。是在吕XX的钱被没收后我才知道他带了35万元去放九五的。当时整个6楼都是刘X包的,具体包了多少个房间,我不知道。
我们赌博的事被公安查获后,马XX才知道我们赌博的。刘X找的他,我们想让他帮忙把吕XX的35万元要出来,吕XX承认35万元是用在我们的场子上放九五的。这钱我和刘X答应每人包赔他20万,其中有5万元是吕XX的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我们找马XX的目的是:要是钱能要回来,我们就不用给吕XX包钱了。
3、证人袁XX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前我去江南嘉逸宾馆刘X放的局子输没钱了,吕XX在局子上放九五,我就从他手里拿了9500元做赌资,后还给他1万元。我知道他给刘XX乙也放九五了,多少我不知道。
4、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末三月初的一天晚上,刘X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江南嘉逸宾馆410号房间组织赌局,让我过去。我就带着5000元去了,当时有一伙是推扑克赌博的,一伙是撸大九子的,都是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赌局上吕XX在那放九五。我在两个场上都押钱了,后来输没了就向吕XX借了4万元的九五,吕XX给我四万元整,刘X付给吕XX1200元的水钱。正常我应该再给吕XX800元水钱,因为关系好就没要。第二天晚上我又去嘉逸宾馆的410号房间,这些赌博的人又都去了,我从吕XX手里借了2万元的九五,也是刘X付给他600元钱的水钱,我的400元他没要。后来我赢钱了就把钱都还上了。隔了两天我又去嘉逸宾馆410房间。还是刘X放的局,我从吕XX手里拿了三万元的九五钱。刘X给他900元水钱,我的600元没要,后来输了3000元,我就把剩余的钱还给吕XX了。我参与的赌博是刘X放的,刘X20抽1,估计刘X每场能抽一两万,我参与的三场,怎么也得抽红三万元吧。参与赌博的有二虎、大辉、小林子、孙三、孙XX、大富、肖二黑、范XX,共计二三十人。
5、证人孙XX甲(别名孙XX)证言证实,2013年三月份左右,刘X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江南嘉逸宾馆410房间组织放局,我当时没带钱,在局上吕XX那借了两万元,当时给了他400元的水子钱,局东子刘X给了他600元钱。大约一小时,我把钱输没了就走了。这场赌局参与的能有20多人。
四月份左右在九号公馆洗浴888号房间,刘X组织的赌局上,我也去赌博了。刚开始吕XX问我用不用钱,意思是让我用他放的九五钱,我说不用。结果玩一会输没钱了,我向吕XX借九五,结果吕XX给我骂了,还用矿泉水瓶打我前胸,我没受伤,打的不重,这局我输了七八万。
6、证人刘XX证言证实,昨天下午5点多,刘X给我打电话和我说他在东方洗浴606房间放局,6点多开局,让我过去。昨天的赌局是刘X放的。我们用扑克牌推牌九,扑克是刘X提供的。一个叫二虎的坐庄,一个叫蓝鸟的给他看管,刘X负责组织和抽红。二虎坐庄推10万元的单子,其他人负责押钱,最少押100元,最大不限。刘X抽红,20抽1.我带了36000元钱去参与赌博输了20000元钱。
7、证人林XX证言证实,春节后我去江北9号公馆洗澡了,在那听说刘X在999号房间设赌,我就进去了,身上没有带钱。吕XX同意给我架货,我输钱他就同意拿钱给我继续赌博,借给我这11万5千元刘X知道。赌博的那个房间是999号,就是从走廊走到头右侧的大屋。
8、证人吴XX甲(绰号吴XX)证言证实,2013春节后的一天我去江北9号公馆洗澡,听说999号房间刘X在放局,我就上去溜达溜达,玩几把,当时小林子(林XX)在刘X的局上坐庄撸大九子,我押了2把小林子(林XX)就输没钱了,二小(吕XX)就给小林子架货,那天晚上小林子(林XX)向吕XX前后借了十万元左右,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我玩了大约两个小时左右,有事就走了。二小(吕XX)给别人架货都是一万元钱,放局的人给二小500元,给小林子架货也是这么收费的,二小借给小林子1万元,放局的给二小500元。当时在场的有我,小林子、肖二黑、孙XX、李XX甲、王XX甲、赵X、张武、孙XX丙、张XX、张XX乙、还有些人我叫不上名字。
9、证人孟X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三四月份去过九号公馆,进包房的时候有二三十人,是刘X组织的局子,参与玩的有姓林的开发商,还有一个叫张X的是医院保卫科,还有一个叫大旭的也参与了,还有一个放九五的叫二小的也在场。二小是专业放九五的,刘X每场能抽大约四五万吧。
10、证人张X证言证实,2013年的三、四月份左右,在9号公馆吕XX那借过“九五”钱,借了4500,说好之后还5000元,后来把钱还了。
11、证人肖XX证言证实,5月16日晚上其去了东方洗浴刘X组织的局子上,在那呆了不长时间刚要拿钱去押就被警察抓了。我带了大概一千左右。那天我看见二小了,他平时就是跟着刘X的局子走放九五的,他那天在我们玩的屋里呆了一会就到隔壁了,场上有输没钱的就去隔壁找他了。
12、证人肖XX甲证言证实,我认识二小,不知道叫什么名,是多年前朋友介绍的,见面打声招呼,没办过事。听说他在赌局上放“九五”,但我们从来没接触过。我没在二小那借过钱,也没借过赌债;我认识肖XX和白XX,其他几人不认识。
13、证人韩X(东方洗浴客房经理)证言证实,一个叫刘X的人5月16日当天下午把六楼都包下来了,我们按照正常的价格收费,不问客人开房用途。客人不允许我们随便进入他们的房间,期间服务生没进去过刘X的房间。我认识刘X,犯赌前一段时经他经常去我们那洗澡开房。也认识人吕XX,大家管他叫二小,他经常和刘X犯赌前总在一起,有时候经常在六楼的包房呆着,具体干啥不清楚,犯赌之后我才知道二小是在赌场上放高利贷的。
14、证人马XX证言证实,我是东方洗浴的法人,我平时只有月底结账的时候或是洗浴宾馆出现什么困难的时候才去。5月16日晚上刘X犯赌的事情我听说了。刘X是正常在我那开的房间,把六楼都包下来了。刘X犯赌后,二小因为参与赌博被刑拘了,后我才知道这么个人。二小是跟着刘X的局子走放九五的,我听刘X和大旭说的。刘X是组织局子的,别人也都知道。事后二小找过我要过他被公安扣押的35万元。二小和刘X找我商量,二小说刘X和大旭答应分别包赔他二十万,让我找人帮他要这笔钱,二小也承认了这35万元钱是用来在刘X的场上放九五的。六楼的包房不是刘X的人不能随便进入,除非和刘X有关系。他们没有给我们除开房间之外的钱。我们不额外收客人的费用。
15、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我是万丰房产售楼处经理,我们一共是9个售楼人员,最近半年没有接待过一个叫吕XX的客户。
16、证人孙XX乙的证言证实,我和吕XX处对象呢,我不知道吕XX在他父亲那借过钱,吕XX经常去赌局,但我不知道他去干啥。吕XX和我说过两回买楼的事,说完就拉倒了,也没见他有实际行动。
17、证人吕XX甲证言证实,吕XX是我儿子,年前在我那借过30万元钱,我当时卖地卖了15万元钱,我自己存折上有15万元。在新安村有十多垧地,卖给一个油田姓张的,我们俩签了二年合同。剩余的钱是我平时攒的。
三、书证
1、抓获经过载明,犯罪嫌疑人吕XX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因其于2014年3月22日被比准逮捕,经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吕XX开始称去长春陪母亲治病,后电话关机,2014年4月3日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4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吕XX主动投案。
2、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载明,被告人吕XX的自然身份情况;无前科劣迹。
3、搜查笔录及搜查证载明,2013年5月16日21时许宁江一分局治安巡逻大队对东方洗浴606房间及隔壁房间进行搜查发现该洗浴606房间内有聚众赌博行为,赌博以扑克为赌具,参赌人员进行推牌九等行为。赌桌上缴获赌资251400元人民币,该房间内组织人员刘X、杨XX。参赌人员刘XX、李XX、栾XX、铁XX、刘XX、任XX、陈XX等人,在刘X处查获3万元整赌资,在刘XX处查获3万6千元赌资,李XX处查获3万2千元整赌资。在该洗浴606房间西隔壁房间内搜查时发现吕XX、于XX、郭XX、王XXX4人在房间内,在吕XX床头查获米黄色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5万元,该包是吕XX所有。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宁江一分局治安巡逻大队巡逻大队于2013年5月16日,扣押吕XX百元面值人民币共计35万元、刘XX3万六千元、李XX3万2千元、刘延双68500元、刘X3万元及铁箱子一个、扣押刘X等人共计251400元。
5、未到案人员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5月16日,在江南东方洗浴606包房内将正在聚众赌博的刘X等人当场抓获,收缴赌资78万元,其中涉及到其他赌博人员正在抓捕。
6、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收缴罚款通知单证实,宁江一分局于2013年5月30日,罚没收入王XX、任XX、陈XX、张XX甲251400元,罚没收入刘X、李XX、刘XX、刘XX166500元。
7、发还清单证实,宁江一分局巡逻大队于2013年7月29日,将百元面值人民币共计三十五万元整返还吕XX。
8、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5月16日21时许,在江南一洗浴中心将正在聚众赌博的刘X等人当场抓获。收缴赌资767900元人民币,其中417900元缴纳财政,另有350000系犯罪嫌疑人吕XX持有,因此款项暂未定性,上缴财政后不能全部返库,我单位等到该案定性后再处理此款项。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16日,宁江一分局工作人员在东方洗浴内抓获聚众赌博的刘X等人涉嫌赌资约70万人民币。刘XX、李XX、栾XX参与赌博活动,陈XX、铁XX、任国华、刘延双为赌博提供条件。宁江一分局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陈XX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对刘延双、任国华、铁XX分别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五百元;对栾XX、刘XX、李XX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
10、吕XX甲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吕XX甲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
11、办案说明载明,案中涉及证人赵X、白XX、肖XX等11人没有找到;吕XX供述于2013年5月16日在江南万丰小区与一四楼房主见面,没有找到房主;吕XX甲银行卡交易明细在建行调取。
12、刑事判决书证实,刘X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张XX甲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吕XX庭审中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吕XX赌博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事先与他人预谋,并为参赌七人提供资金帮助九次,提供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268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X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XX的亲属积极缴纳保证金用以抵顶判处的罚金,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所居住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对其负责监管的实际,对被告人吕XX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彦军
审 判 员 路 平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宇祺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