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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宁刑初字第471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12-11)



    (2014)宁刑初字第471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28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12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判刑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7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8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武,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泉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高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王XX与其邻居华XX等人在宁江区新城乡晨光村自家农田地内拆卸蔬菜大棚期间,因琐事与帮助华XX拆卸大棚的张XX甲、张XX发生争执,张XX甲将被告人王XX嘴角殴打出血后便离开现场,被告人王XX被其母亲程XX拽回家中。随后,被告人王XX打电话纠集李X、宋XX、“小海”等人(均在逃)驾驶微型面包车并携带自制的扎枪、砍刀赶到现场,被告人王XX伙同李X、宋XX、“小海”等人再次与帮助华XX拆卸大棚的刘XX发生口角并殴打刘XX,帮助华XX拆卸大棚的被害人刘XX及张XX甲见状便上前阻止被告人王XX等人,随后,被告人王XX等人到面包车内取来扎枪、砍刀殴打被害人刘XX等人,将被害人刘XX左小腿、头部、左下腹部砍伤,被告人王XX左胳膊被打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XX左小腿中段内侧瘢痕构成轻微伤;枕部、颞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XX左桡骨远端骨皮质欠连续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护称:本案起因是邻里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XX的亲属与被害人刘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王XX的亲属给付被害人刘XX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刘XX对被告人王XX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王XX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王XX供述:2014年3月31日,我和我妈就往下撤我家大棚架子上的塑料,老华家拆大棚架子,帮老华家干活的一个男的说让我们快点整塑料布,我们因此事吵吵起来了,他们几个人就要打我,我跑到我家窗户下(我家就在大地那住)拿把铁锹奔那些人去了,我妈把我抱住了,那些人当中的一个人上来就打我嘴一拳,我妈把我推到我家屋里把门锁上了。我在我家屋里给我朋友李X打电话说“我被人打了,你来吧”,李X说用找几个人去吗,我说你领“小海”来就行。打完电话半个小时后,李X开一辆微型车拉着几个人就来了。李X来时我妈已经把门打开了,我就在门口站着呢,李X问我谁打我了,我说打我的那个人走了,这时老华家的一个女的就跟我说“可别打仗,你吃亏就吃我身上吧,你要是气没消就打我两下子”,我说“那能打你吗,打我的人打完就走了,连个道歉的话都没有,那肯定不行”,旁边帮老华家干活的有一个人就说“你啥意思,不行就打”,这时和李阳、“小海”一起来的两个人就过去了,我就拦着说别打,对方的人就有拿着大棚卸下来的钢筋打我拦着的那个人,我就用胳膊挡,打在我胳膊上了,那个人还打我我就跑了,那个人就追我,我就绕着大棚跑,李X等人就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了。等我绕回来的时候,我看见和李X一起来的一个人从李X微型车上往下扔砍刀和扎抢,然后李X等人就拿砍刀、扎抢和对方打。对方看见刀和扎抢就跑,李X他们就追,在追的过程中,我看见李X领来的一个人捡起一块砖头打对方,打在对方一个人的头上了,这个人就倒地上了,李X领来的一个人拿砍刀就砍倒地上的这个人,这时李X捂着脑袋说出血了,不知道谁喊上车,我就说赶快上医院吧,我就和李X上车走了。当时我妈、我对象及姓华的两口子都在场。我左胳膊骨折了,是老华家找来干活的人用钢筋打的,我左侧身体都是皮外伤,我不知道是怎么形成的。李X一共领来五六个人,当时我没打对方,我被追着跑了,后来我拿扎抢了,因为有一个人拿钢筋还要打我,我就从地上拿起把扎抢。我当时打电话找李X的目的是想让李X来跟我去找打我的那几个人然后经官,我让李X领“小海”来我是怕找到那几个人后打起来吃亏。
    庭审中供述:找李X的目的是想让李X来帮我打仗的。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XX陈述:2014年3月31日早上7点多,我到我朋友老丈人家大棚帮拆大棚架子,当时还有六七个人一起干活,大约10点多,我们这边有一个人让拆塑料的那家人把拆下来的塑料往旁边挪挪,那家的男的好像就骂了一句,俩人就吵起来了,我就抬大棚架子走了,又返回来的时候那个男的(王XX)就回他家屋里了。过了几十分钟后,那个男的领一帮人就到拆大棚架子的地方,当时刘小子(刘XX)正好离他们近,他们就骂刘小子,刘小子也骂他们了,那个男的和他领来的一帮人就上来打刘小子,把刘小子打倒了,我和张XX拿着大棚上的钢管朝那帮人冲过去,那些人看我俩拿铁棒子冲过去就开始跑,我把我手中的铁棒子撇出去打他们,打到对方一个人的后背了,不知道伤啥样,我俩追了几步就停下了,我看见那些人跑到一台微型车上,从车上拿出砍刀和扎抢又奔我们来了,我们这边人就开始跑,我还没等跑就被对方撇过来的砖头子打在我右侧太阳穴下方一点,当时我就倒地上了,那些人上来就砍我,用扎抢扎我,我就用手里的铁棒子挡,我挣扎起来就跑了,他们就都走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程XX证言证实:我是王XX的母亲。2014年3月31日上午8点多,我们邻居华XX找的工人因为塑料的事和我儿子王XX吵吵起来了,后来其中一人把王XX嘴给打出血了,我怕王XX惹事就把他拉回家锁在屋里,我又干了一会活回屋喝水时叫他出来的。不一会王XX的朋友七八个人来了,他们到我跟前听我和华XX说打王XX的事,他们工人有一个人就说“不服就打吧”,那帮孩子一听就打起来了,他们工人手里有钢筋,他们用钢筋打那帮孩子,那帮孩子就去车里拿了几把刀和那几个工人打在一起,把工人砍坏一人,那帮孩子加王XX一起被打坏了4人,都去医院了。那帮孩子是王XX找来的,双方是谁先动的手我没看清,那几个孩子都动手打了,其中有三四个人拿刀,工人那方有六七个人动手,都是拿钢筋打的。王XX和他其中一个朋友胳膊被打坏了、一个腰被打坏了、还有一个脑袋被打坏了。工人这边我就知道有一个人腿被砍坏了。
    2、证人华XX证言证实:2014年3月31日10时许,我女儿的男朋友张X找三个男的来帮我挪大棚架子,当时好几拨人一拨一拨的运大棚架子,我挪大棚架子离开了,剩下张X找来的三个男的和一个老头,这时我宋阳给我打电话说我家找的人和程XX家孩子打起来了,我当时就回去了,到现场后,程XX跟我说她儿子和张X找来的三个男的因为挪大棚架子吵吵起来了,张X找来的三个男的把她儿子嘴角打出血了,因为我和程XX都挺好的,我就劝她儿子,她儿子说不行,程XX让我走我就走了。过了有十分钟,程XX给我打电话说她儿子找来一帮人,让我赶快过去看看咋办,我就过去了。当时现场来了十多个二十左右岁的男的,还有两个女的,他们开一辆灰色微型面包车停在背面地里了。我和我媳妇于桂荣及何X、华XX甲、王XX就劝程XX的儿子,她儿子说要个说法,我说不可能让你揍他们,咱们吃顿饭消消气,程XX儿子说不行,当时边上站着十多个男的就在那骂张X找来的三个男的,这三个男的在那拿钢筋干活呢,其中有个人不知道说句啥,程XX儿子找来的十多个男的就上前要打张X找来的三个男的,三个男的其中一个被打倒了,另外两个拿钢筋打这十多个男的,那十多个男的被打后就退回来,程XX儿子从微型面包车里拿了一把扎抢,还有四个男的一人拿一把砍刀,这十多个人又上去和对方三个男的打,当时就打乱了,我看见张X找来的一个男的被两个男的用砍刀砍,这个男的一边拿钢筋反击一边退,退的时候倒地上了,这时我就报警了,那十多个男的看我报警就都走了,我看张X找来的这个男的受伤了,我就把他送医院了。
    3、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4年3月31日早上9点多,我和张XX、张XX甲、刘XX、孙XX、刘XX、张XX共计7个人在大地里卸大棚架子,我们旁边有卸大棚架子上面塑料的,正好放在大棚架子不远的地方,我们怕把塑料碰坏了,我就对那个女的说“大姐把塑料布动动,别把塑料布碰坏了”,那女的说一会动,她儿子就骂我,骂完就拿铁锹来打我,他妈把他抱住了,不让他打,我哥张XX上来问咋回事,那孩子又奔我来了,张XX上来往旁边推那孩子,把那孩子推回去了,我们就接着干活。我和张XX都没打那孩子,就推他了,刘XX被打时我和张XX都没在场。
    4、证人张XX甲证言:当时我和华天雪的父亲(华XX)回到我们干活的地方,我就看见有人打电话说“我挨打了,不能白挨打”之类的话,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就来了有八九个人,我们这边的刘小子(刘XX)就过去看,我们这边就说干活的事,我们的人就说“干”,对方以为在说他们,对方的人就问“刘小子你说干呀”,刘小子说“我也没说话呀,你说我干啥呀”,对方其中一个人就拽住刘小子衣领,对方大约5个人就拳打脚踢把刘小子给打倒了,我和刘洪双(应该是刘XX)就看不过去了,我捡起一个木棒子、刘洪双拿一根钢筋,我和刘洪双上去就把他们一顿乱打,对方看我们手里有东西,有三四个人就跑回去拿扎抢和砍刀,我看他们拿刀和扎抢又回来了,我就喊他们跑,在跑时我见刘洪双被对方用砖头子打头部打倒了,对方有一个人拿扎抢撵我我就跑,没跑多远就不撵了,我就看到对方四个人拿砍刀在打刘洪双,打一会就不打了,刘洪双站起来就跑了,对方人也跑了,我看刘XX腿被砍坏了,我们就去医院了。
    5、证人刘XX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31日10时许,张X找我和刘XX丙(刘XX)、张XX到松原大学对面地里帮他女朋友华天雪家抬大棚架子,当时一起干活的人很多,我都不认识,干活的时候我和张XX出去接张艳明,回来时看见一个妇女在地里骂呢,我听一个有白癜风的老头说之前一个姓张的男的和地邻一个男的因为大棚布吵吵起来了,我看对方那个男的也在那骂,我们就继续干活,对方那边开始来了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和一个女的,那个男的就一直在那打电话,后来陆续来了十多个人,其中有几个男的是开微型面包车来的,华天雪她爸过来和对方吵吵那个男的说别吵吵了,对方那个男的说不行,要把上午和他吵吵的那个男的找来让他揍一顿,要不就揍我们,对方有个方脸的男的过来对着我们说“干啊”,我说干啥呀,方脸男的拽我脖领子说“你跟我玩社会呢”,之后对方好几个人上来打我,把我打倒了,等我起来的时候看对方有人拿两把扎抢、四把砍刀又过来了,我就跑,跑的时候看见刘洪喜(刘XX)被六七个人用砍刀砍倒了,还有人拿砖头砸他,我看地邻那个男的拿扎抢追张XX,后来对方把刘洪喜砍伤后就都上微型面包车走了,我们送刘洪喜去医院了。
    6、证人张XX证言证实:我外甥张X找我们帮他家拆大棚,2014年3月31日上午9点多,我和张XX甲、张超来大地里干活,见张XX、刘洪喜(刘XX)孙XX、刘小子四人也在,我们就开始干活,不一会,张XX甲就和那个女的说把她家大棚塑料动一动,那女人的儿子(王XX)就骂张XX甲,说完就拿铁锹要打张XX甲,被他妈抱住了,这时张XX甲上来就把那女的儿子嘴角打出血了,那女的打电话把华XX叫来了,华XX来一听这事就把张XX、张XX甲给骂走了。正说着就来一辆微型面包车,车上下来十来个人,不一会他们就打起来了,我因害怕没敢上前,打了一会后来的那十来个人就都走了,之后我到跟前见刘洪喜腿被砍坏了,之后他们把刘洪喜送医院了。
    7、证人孙XX证言证实:2014年3月31日10时许,张X找我到大地里抬大棚架子,有一次我抬架子回来见有十多个男的在大地里,我听一个妇女说她儿子被我们的人打伤了,我也没打听,就继续到大棚架子那干活,当时和我一起干活的还有刘XX甲、刘XX、张XX、张XX,对方一个妇女和她儿子在那和华天雪他爸说这事,具体说什么我没听见,后来对方十多个人就往我们这面走,还说“干”之类的话,他们过来就把刘XX甲打倒了,刘XX丙迎上去和对方打起来了,对方有个男的过来踹我一脚,我就在周围找防身的东西,还没等找到呢,就看对方有人从微型车里拿砍刀和扎抢,有几个拿砍刀的人把刘洪双砍倒了,对方把人砍伤后就走了,之后我们把刘洪双送到医院。
    8、证人张XX甲证言证实:我和我爸张XX乙、张XX在地里干活时,距离我有段距离的张XX不知道因为啥跟对方那家的儿子(王XX)吵吵起来了,我过去的时候见那家的儿子拿铁锹要打张XX没打着,我爸就抱着张XX,我也过去说别打了,那家的儿子被他爸妈抱住了,推回他家了,也没打起来,后期发生的事情不清楚。
    9、证人刘XX丙证言证实:我是王XX的对象,2014年3月31日上午9点多,我到王XX家时见王XX嘴角出血了,王XX说被人打的,我说得报案呀,王XX的母亲不让报,这时王XX的朋友开微型车来了,下车大概有七八个人,其中一个叫李阳的问王XX嘴怎么弄的,王XX说是那帮人打的,那边人不知道谁说了句不好听的,王XX的朋友一听就和那帮人打起来了,王XX他们没拿东西,被那帮人用钢筋打的吃亏了,就到车上有三个人拿了几把砍刀,有一个人手里拿块砖,王XX拿把扎抢,上去和那帮人又打起来了,拿砖的那个人把那帮人其中一个给打倒了,他们上去就把那个人给砍了,这时李阳喊脑袋出血了,不知谁说上车,我们几个就都上车走了。王XX和他来的朋友都动手打了,王XX用扎抢,扎谁了我没看清,一个穿皮衣服的胖子拿刀砍腿坏的那个人了,其他人我没看清。王XX这方王XX和李阳受伤了,对方听说一个人腿坏了。
    10、证人华XX丁证言证实:张X是我男朋友。刘XX被王XX等人打伤后是我领着刘XX去的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我办的住院手续,当时我填的是刘洪喜,刘XX住院后,刘XX丙来看他,我才知道刘XX和刘XX丙是双胞胎兄弟,以前我一直管刘XX叫刘XX丙,所以住院时也填刘XX丙了,没分辨清楚。当时刘XX丙没来帮我们家干活。
    四、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5日10时许,宁江公安一分局新城派出所工作人员传唤王XX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2、住院病历证实:被告人王XX的伤情及治疗经过。被害人刘XX的伤情及治疗经过。
    3、办案说明证实:本案刘XX材料中的名字与住院时名字不符,经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刘XX(13813884475)到所里说明情况,其因在外地打工未能来说明情况,刘XX提供住院时是华天雪给其办理的住院手续,故工作人员找到华XX丁,华XX丁来所说明在给刘XX办理手续时填写的名字是刘XX丙,因刘XX与刘洪喜系双胞胎兄弟,当时把刘XX当成刘洪喜。
    4、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3月31日新城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骨科602室提取刘XX提供的被打伤的照片5张及被砍坏的鞋照片2张。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X的基本身份情况。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X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28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间,又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12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判刑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
    7、赔偿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王XX的亲属与被害人刘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王XX的亲属给付被害人刘XX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刘XX对被告人王XX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王XX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鉴定意见
    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王XX:左桡骨远端骨皮质欠连续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XX左小腿中段内侧3.0×1.5厘米瘢痕构成轻微伤;枕部、颞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综上证据,被告人王XX对纠集并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打仗的起因及纠集他人打仗的过程,与证人程XX、华XX、张XX等人证实的内容相一致;住院病历证实了被害人刘XX、及被告人王XX的伤情及治疗经过;公安机关《抓捕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王XX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王XX的基本身份情况;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XX的前科情况;赔偿协议、收条证实被告人王XX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刘XX对被告人王XX的行为表示谅解。据此,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纠集并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王XX能够自愿认罪,属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王XX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路 平
    审 判 员  王彦军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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