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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双刑初字第00213号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1-26)



    (2014)双刑初字第00213号
    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2012年9月17日曾因出售伪造的驾驶证被盘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7月2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区检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丽莉、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其租住的房屋内,伪造国家机关及公司、企业单位印章。2014年7月25日公安人员在其租住处将其抓获,并收缴制作完成的国家机关及公司、企业印章17枚,印章模具250枚及电脑、印章雕刻机等作案工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及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和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及声誉,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其租住的房屋内,伪造国家机关及公司、企业单位印章。2014年7月25日公安人员在其租住处将其抓获,并收缴制作完成的国家机关及公司、企业印章17枚,印章模具250枚及电脑、印章雕刻机等作案工具,获取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被告人的事实经过;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3、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4、文件检验意见书;5.作案工具及指认照片;6、被告人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7、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及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和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及声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犯有前科,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上缴赃款,且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和作案工具组装计算机一台、印章雕刻机一台、印章模具250枚及印章17枚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兆臣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孟祥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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