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42号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5-1-6)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42号
原告刘某甲,女,1999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监护人王某,女,蒙古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刘某乙,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开发区(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文成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俊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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