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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03号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5-1-6)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03号
    原告宋某,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纪某,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楚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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