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555号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5-1-8)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555号
原告梁某,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郭某,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月8日以被告郭某已前向其提起离婚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梁某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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