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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开刑初字第00242号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12-4)



    (2014)开刑初字第00242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涛,男,1964年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系开原市某镇林业站代理副站长,住开原市某镇。因本案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本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起,被告人贾某某任开原市某镇林业站代理副站长主持日常工作,因其不正确履行职责,放弃职守,致使该林业站监管区域内的某村西沟二林班69、71、72、73小班的林木,在2013年11、12月间被非法砍伐,经鉴定被非法砍伐的林木1711株,合蓄积183.6405立方米。
    上述事实,除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的有罪供述外,在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侦查卷宗中,还有被告人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供述;有林业站工作人员证人魏某某、吴凤浩、柏某证言和主管林业工作的镇领导证人付某某证言;有查处非法砍伐案件的林业局稽查队工作人员证人苏某某、王某某证言;有被砍伐区域榛子园所有人吴某歧、吴某学、吴某山证言;有参与砍伐作业的人员证人吴某臣、吴某清、张某春、谢某国证言和证人吴某彩证言;有证人付某某所拍摄砍伐现场照片10张和公安机关及林业局稽查队拍摄的勘查现场照片5张;有林业局关于该区域未发放采伐证的说明、林业站对非法砍伐行为作罚款处理的罚没款收据、森林公安局关于非法砍伐情况系接到群众举报而得知的证明材料;有用以证明案发时间的证人吴某某电话通话详单;有开原市林业局关于非法砍伐数量的鉴定报告;有开原市生态公益林监管员管理办法、镇政府与被告人所签订的林木监管合同、任命贾某某代理林业站副站长并主持日常工作的中固镇党组会议记录,以及被告人户口证明、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在国家机关中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从事林木监管的人员,对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放弃职守,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源
    助理审判员 胡 丹
    人民陪审员 孙伯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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