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刑初字第00251号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12-19)
(2014)开刑初字第00251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2012年12月12日因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3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与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全部供认。仅说明自己签订的管护合同的管护范围是赵家沟村,而实际管护是某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02年至2013年担任开原市中固镇林业站护林员期间,未履行对所管护林木进行经常性巡护的职责,放弃职守,致使其管护区域中固镇某村二林班69、71、72、73小班林木于2013年11、12月被无证砍伐。
经鉴定,上述地点被砍林木总蓄积183.640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3月6日到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魏某某供述;证人贾玉某、吴凤某、付立某、柏某、王玉某、苏长某、吴凤某、吴某清、张彦某、谢立某、吴德某、吴凤某、吴某学、吴某山证言;某村西沟砍伐树木情况的技术鉴定;管护合同;某村五组西沟滥伐林木现场照片;护林员会议;开原市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2013年无采伐许可证明;(2012)开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对应当履行的林木管护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放弃职守,导致所管护林木被滥伐,致使森林资源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对于被告人签订的管护合同是赵家沟村,而实际管护是某村的说明,根据2012年11月7日的全体护林员会议内容,管护合同责任区与实际责任区不符,以林业站与护林员协商划定实际管护区为准。且有贾玉冰和付立新证言予以证明魏某某的实际管护区是某村。故被告人虽然签订的管护合同是赵家沟村,而实际管护应是某村。被告人魏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宝俊
助理审判员 胡 丹
人民陪审员 李英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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