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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开立保字第00071号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2-13)



    (2015)开立保字第00071号
    申请人:马某,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满族,
    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原市翰林风景小区15号楼,
    (面积:123.26平方米)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潘桂清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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