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071号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2-13)
(2015)开立保字第00071号
申请人:马某,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满族,
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原市翰林风景小区15号楼,
(面积:123.26平方米)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潘桂清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大伟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