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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大南民初字第00608号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4-8-4)



    (2014)大南民初字第00608号
    原告万某某,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某,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育,被告承担抚育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数次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万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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