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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溪民初字第00086号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5-1-23)



    (2015)溪民初字第00086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彩宏社区。
    被告佘某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少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荐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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